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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2020/03/12發佈
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經中字第 10904600250 號             主 旨:預告訂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二十八條之六、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三   項。   三、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中部辦公室全球資訊網站/最新消息(網址:http://www.cto.moea.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網址:
  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二) 地址:54003 南投市省府路 4 號   (三) 電話:049-2359171#1152   (四) 傳真:049-2317403   (五) 電子郵件:hrhe6690@mail.cto.moea.gov.tw
  部         長    沈榮津   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草案總說明   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總統修正公布,增訂第四章之一,明定主管機關與有關機關管理、輔導未登記工廠及特定工廠之相關規範,其中新增第二十八條之五有關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予納管、輔導工廠改善後辦理特定工廠登記、第二十八條之六臨時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等規定,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三項並授權訂定相關程序及事項規定。為執行既有未登記工廠及臨時登記工廠之管理輔導規定,符合實務需求,爰訪查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彰化縣、高雄市政府相關業務實況,並蒐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相關中央機關、各方代表之意見及建議,據以研擬切實可行之既有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制度,以利落實推動政策。
  因部分直轄市、縣(市)轄區既有未登記工廠數量眾多,本法之納管期限僅有兩年,為提高業者之納管意願及政府納管效率,簡政便民,故申請納管及審查程序,力求簡便,由符合納管條件之工廠業者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檢附符合納管條件之證明文件,繳交納管輔導金,加速全面管理。工廠納管後,業者必須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由業者自我檢視、自行規劃及投資改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輔導,使業者改善成果符合法令規定,待業者完成工廠改善後,即得繳交營運管理金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定工廠登記。爰擬具「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草案,其要點分述如下:
  一、既有未登記工廠之納管條件,符合納管條件之業者應主動申請納管並繳交納管輔導金;申請納管應檢附文件及納管輔導金之繳交規定。(草案第二條至第五條)   二、申請納管案之駁回事由及應通知有關機關。(草案第六條及第七條)   三、工廠改善計畫之應檢附文件及應記載事項。(草案第八條及第九條)   四、工廠改善計畫之審查程序。(草案第十條)   五、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及改善期間申請展延之規定;工廠改善計畫經核   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定後,申請變更之規定。(草案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六、工廠改善計畫核定之廢止事由及應通知有關機關。(草案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七、依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後,應提出特定工廠登記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其經審查已完成改善並繳交營運管理金,予以特定工廠登記;特定工廠之營運管理金繳納期限、計算方式。(草案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   八、臨時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之條件、審查程序及駁回事由。(草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九、臨時登記工廠申請受理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草案第二十一條)   十、特定工廠之變更登記。(草案第二十二條)   十一、特定工廠登記之撤銷、廢止事由及應通知有關機關。(草案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   十二、特定工廠登記之有效期間。(草案第二十五條)   十三、申請納管經駁回、工廠改善計畫核定經撤銷、廢止與失效、特定工廠登記經撤銷、廢止及失效後,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處理。(草案第二十六條)   十四、同一廠址有兩家以上未登記工廠者,應分別申請納管及改善。(草案第二十七條)   十五、申請納管案件、特定工廠登記數量等統計資訊公布於本部網站。(草案第二十八條)
  十六、特定工廠登記相關規費,依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收取。(草案第二十九條)   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辦法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二十八條之六及         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未登記工廠符合下列條件者,至遲應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納管之條件,說明如下: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前向工 (一)基於未登記工廠有其隱密性,且是否     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符合申請納管條件,應由業者自我檢     納管: 視即可明瞭,故以業者主動申請納管     一、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前已從事物品 為原則;本項序文並揭示未登記工廠     製造、加工,且申請時仍持續中。 申請納管程序,申請納管之期限至遲     二、屬低污染事業。 應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     三、產品非屬依法令禁止製造。
法)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     四、非屬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基於環境 布之條文施行之日(即一百零九年三     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 月二十日)起算二年內。       五、非屬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申請納管之未登記工廠應屬依本法     報請本部同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 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應辦登記而     前項第二款所稱低污染事業,指非屬本 未辦登記之工廠,不包括同條第三項     部公告低污染認定基準負面表列之行業及 任意登記之工廠。       製程。 (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規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不宜設立 定,未登記工廠應符合於一百零五年     工廠者,應公布於本部網站。 五月十九日前已從事物品製造、加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知第一項 工,且於申請時仍持續中;限於從事     應申請納管之工廠者,得以書面通知其申請 低汙染事業;且無本法第二十八條之     納管。 五第一項但書規定不得申請納管之       情形。爰於本項分列各款規定之。               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二、第二項明定低污染事業定義,因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低污染之認定基   準採負面表列方式,凡不在該負面列舉   之項目內者,為低污染事業。   三、為使業者明瞭公告不宜設立工廠之範圍   及內容,宜公布於本部網站以利查詢,   爰訂定第三項規定。   四、第一項雖以業者主動申請納管為原則,   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由辦理   全面清查、機關間通報或民眾檢舉等管   道得知未登記工廠者,得為通知,落實
  納管目的,爰訂定第四項規定。     第三條  依前條第一項申請納管之工廠,申請 一、第一項明定業者申請納管時需提出納管 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並依第五條規定繳交納 申請書、相關文件及繳交納管輔導金。 管輔導金: 其所提文件應足以辨識申請人之身分、 一、納管申請書。 聯絡方式、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工廠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所在位置以及符合納管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如為華僑或外 等資料,以利辨識且特定納管對象,並 國人,檢附在臺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繳交納管輔導金。其中第五款所稱證明
四、最近三個月內工廠現場照片,及工廠座 文件,申請人應依第四條規定提出相關 落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 文件、第六款所稱非位於本部公告不宜 本,並標示出廠地與建築物位置。 設立工廠地區之證明文件,申請人得至 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 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 前既有建物及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 詢平台網站免費下載應免查範圍資料, 之證明文件。 如屬應查範圍之地區,得於該網站申請 六、最近一年內經查復非位於本部公告不 查詢,或自行向各區位劃設主管機關查 宜設立工廠地區之下列文件:
詢;有關非位於農產業群聚地區之查詢 (一)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 結果,可至本部網站查詢列印。 口查詢平台查詢之環境敏感地區應 二、考量申請納管期限僅有二年期間,而前       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免查範圍資料;如有應查範圍者, 項第五款既有工廠事實之證明文件多屬 則附應查範圍之查復文件或逕向各
歷史文件,申請人蒐集可能需較多時 區位劃設主管機關申請之查復文 間;以及前項第六款申請人向相關區位 件。 劃設主管機關查復,亦需一定行政作業 (二)本部網站所列農產業群聚地區之查 及往返時間,宜給予申請人六個月之補 詢結果。 正期間,方屬合理。至於其他需補正事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應檢附文件,得 項,則明定補正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 於申請後六個月內補正;其他應檢附文件有 以利後續作業,爰為第二項規定。 應記載事項缺漏、或文件不齊全者,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   正,補正日數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屆期未
  補正者,應以書面駁回納管申請,其已繳交   之納管輔導金,不予退還。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於中華民國 一、第一項規定有關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 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既有建物及從 前既有未登記工廠之要件,包括該期日 事物品製造、加工事實之證明文件,指下列 前既有建物,及該期日前已於該既有建 文件: 物內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參照 一、既有建物之事實: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以 日以前拍攝之航照圖。必要時,直轄 下簡稱臨登辦法)第三條規定,分別於 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申請人提出
第一款、第二款列舉可具公信力證明文 以下文件之一: 件,用以證明俾利申請人舉證及地方主 (一)接(用)水或接(用)電證明。 管機關審查。其中關於既有建物之事 (二)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 實,原則應以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 畫禁建圖。 前拍攝之航照圖證明之,較為明確。倘 (三)建物使用執照。 若航照圖拍攝日期過早或影像無法辨 (四)房屋稅單、稅籍證明或房屋完納稅 識,致是否為既有建物之事實不明時, 捐證明。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業者一 (五)建物登記證明。 併提出其他證明文件,以為補充。 (六)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
二、第二項明定若未登記工廠因違法曾遭行       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書。 政機關處分或經司法機關起訴、判決, (七)載有該建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 而由該等文書中認定之事實,足以證明 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該工廠於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已既存 (八)戶口遷入證明。 且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者,亦可
二、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事實,指下列文 作為替代前項之證明文件。惟基於航照 件之一: 圖內容可直接顯示既有建物存在之事 (一)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用電種類為 實,仍應提出,以利辨識。 裝置電力、需量電力或表燈營業用   電之電費單據或其所出具之證明,   且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二)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年度營利事業所   得稅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且其申報營業地址與廠址相符。   (三)購買技術所支付之權利金、授權金   與技術支援、顧問、生產用機器、   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證明,且其地   點與廠址相符。
  (四)工業團體會員登記資料,且其登記   地址與廠址相符。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審認足資證明之文件。   前項證明文件,得以提出足資認定於一   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前於廠址內從事物品   製造、加工事實之行政或司法機關製作之文   書、處分書或裁判書替代之,但前項第一款   之航照圖仍應檢附。       第五條  申請人應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予直 一、第一項明定納管輔導金之繳交期間及方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代收機 式。 構,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為止。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人申請納管時之納管輔
      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申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 導金繳交方式。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五 十日起第一年申請納管者,應一次繳清第一 第二項規定,申請納管之工廠應自一百 年納管輔導金;於第二年申請納管者,應一 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起,每年繳交納管輔 併補繳交第一年之納管輔導金。申請納管
導金,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為止。又納 後,應於每年三月十九日前繳交當年度納管 管目的在控制污染,保護環境,要求業 輔導金。 者必須於二年內申請納管,及早落實環 第一項納管輔導金依第三條第一項第 境保護目的。為符前述立法意旨,納管 一款納管申請書記載之廠地面積計算:面積 輔導金繳交數額不宜因申請納管時間之 在三百平方公尺以內者,繳交新臺幣二萬 早、晚而有多寡不同。因申請納管後將 元;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每增一百平方公 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管及輔 尺,加計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百平方公尺 導,宜採取預收方式,以利於充為直轄
者,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但每件每年最高 市、縣(市)主管機關之預算。申請納 繳交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管時應於申請時繳交第一年之納管輔導 申請人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當年之納管 金,納管後應於每年三月十九日之前繳 期間不滿一年者,按實際納管日數占全年日 交當年度納管輔導金,例如申請人於一 數之比例計收。 百零九年五月一日申請納管,工廠廠地 申請人未依前四項規定繳交納管輔導 面積不滿三百平方公尺,則於申請時應 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 繳交當年納管輔導金二萬元,並於每年 於三十日內補繳,屆期未依規定繳交者,應
三月十九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以書面駁回納管申請;其工廠改善計畫經核 機關或指定之代收機構繳交當年度納管 定者,應予以廢止。 輔導金二萬元。申請人若為一百零九年   三月二十日起第二年申請納管者,則應   一併補繳第一年之納管輔導金,例如申   請人於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申請納管,工   廠廠地面積不滿三百平方公尺,則於申   請時應繳交第一年及第二年之納管輔導   金共四萬元,並於每年三月十九日前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指定之代   收機構繳交當年三月二十日至次年三月       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十九日止之納管輔導金二萬元。   三、第三項明定納管輔導金之計算標準,納   管輔導金性質為特別公課,其計算標準   宜以簡易為原則。考量外部成本,以廠   地面積大小適用不同級距。同時以業者   自行申請納管時申報之廠地面積為準,   倘若日後提送之工廠改善計畫因法規要   求或增設環保、消防、水保等設施而致   面積有增減者,亦不辦理退補,以期業   者能慎重,並提高行政效率。   四、因業者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當年,其納
  管期間可能不滿一年,宜按實際納管天   數占全年天數之比例計收,爰為第四項   規定。原已預繳而須按上開比例退還之   納管輔導金則可轉為營運管理金或辦理   退回。例如申請人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二   十日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工廠廠地面積   不滿三百平方公尺,每年應繳交納管輔   導金二萬元,則該年實際納管天數為一   百二十二天,納管輔導金應收金額為六   千六百八十五元,其餘一萬三千三百一   十五元應退回或轉為營運管理金。至於   若因第六條第一項駁回納管之案件者,   其納管輔導金之處理依同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依第十三條撤銷或廢止工廠改善   計畫時,則納管輔導金不退還,併予說   明。   五、第五項明定不依規定期間或數額繳交納   管輔導金之補繳期間,及屆期未依規定   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繳交之處理。     第六條  第二條申請納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納管案件之駁回事由,
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 說明如下: 予以駁回: (一)第一款為逾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 一、逾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始 起算二年始申請納管之情形。 提出申請納管。 (二)第二款為不符合第二條納管條件,包 二、不符合第二條第一項納管條件。 括:非屬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前已 三、逾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未提出工廠 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且申請時未持續 改善計畫;或經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遭 中;非屬低污染事業;產品依法令禁 撤銷或廢止。 止製造;屬本部或所在地直轄市、縣 四、其他不符合納管規定。 (市)主管機關公告不宜設立工廠情
依前項駁回納管申請者,其已繳交之納 形等。 管輔導金,不予退還。但有下列原因遭駁回 (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規 者,應予退還: 定,業者應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之期限 一、有前項第一款情形。 為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起三 二、屬本部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 年,是以,業者逾該期限未提出工廠 告不宜設立工廠。 改善計畫,或經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   被撤銷或廢止之情形,應予以駁回納   管,爰訂定第三款。   (四)第四款為其他不應予納管之情形,例   如非屬工廠;或未達工廠標準之工   廠;或申請人係出租廠房或土地之房
  屋或土地所有權人而非實際利用該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業者,非   本法輔導對象。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納管案件經駁回後,已   繳交納管輔導金之處理。因申請納管   後,業者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二項   第二款規定,於納管期間不適用本法第       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三十條第一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   條、國土計畫法第三十八條、都市計畫   法第七十九條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   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是   若經駁回者,其已繳交之納管輔導金不   予退還。然若係因逾期申請納管,業者   尚無受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二項第二   款不適用處罰規定之利益,或屬本部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不宜設   立工廠者,業者於申請納管時若尚未查   詢則無法獲悉該等情形,故予退還納管   輔導金為宜。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第二
為配合事務管轄權限,應將納管申請及駁回 條申請納管及前條第一項駁回情形,通知環 之情形通知相關機關,以利其依法辦理相關 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消防、建築管理、 事項,爰訂定本條規定。 地政、都市計畫、農業及其他有關機關。       第八條  經申請納管之申請人至遲應於中華 一、第一項規定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 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前,向工廠所在 一項明定工廠改善計畫之提出程序及 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工廠改 期限,至遲以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起 善計畫,並檢附下列文件: 三年為限。申請人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應
一、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 檢附文件,說明如下: 圖謄本,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為確定工廠所在位 一;其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另檢 置、持續存在之事實、土地使用現 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況、廠房(地)面積。 二、廠地位置圖及土地使用現況配置圖(另 (二)第三款至第五款為工廠內部現況及 附土地清冊及現場照片)。 相關製程,可為是否屬低污染事業 三、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 等資訊。 算表;如領有使用執照者,併附使用執 (三)第六款規定建築物或廠地非業者自 照。 有者,應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
      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四、機器設備配置圖(加註使用電力容量、 賃契約。 熱能),得與前款之建築物配置平面簡 (四)第七款明定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圖合併繪製。 之文件。 五、主要產品製造流程圖。 二、第二項明定前項工廠改善計畫應記載 六、建築物或廠地非自有者,檢附所有權人
事項或應檢附文件有缺漏者,直轄市、 同意書或租賃契約;如建築物或廠地屬 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補正,如申 公有者,檢附申請人與國有地管理機關 請人未於前揭施行日起三年內補正 訂定之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 者,則應駁回納管申請,且不退還納管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輔導金。 前項應檢附文件不齊全,或工廠改善計 三、若因申請人送件時點致直轄市、縣(市) 畫依第九條規定應記載事項有缺漏者,直轄 主管機關不及於前揭施行日起三年內 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 審查者,則補正日數不得超過六十日,
正。申請人逾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九 以促使業者及早提出,並避免無法補正 日仍未補正者,應以書面駁回納管申請,其 之爭議。 已繳交之納管輔導金,不予退還。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期間如   逾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者,其通   知補正期間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九條  前條工廠改善計畫,應記載下列事 一、工廠改善計畫之目的,在要求業者根據 項: 工廠實際狀況,按照環境保護、消防、 一、廠名、廠址。 水利及水土保持等相關法令規定之法定 二、工廠負責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標準,投資改善各項設備及設施,符合
三、產業類別。 法令要求。計畫內容重點有三:工廠現 四、主要產品。 況之描述、適用法令檢討及相應改善措 五、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及用水 施。爰依據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 量。 及第三項規定,明定其應具備內容,說 六、廠房及建築物面積。 明如下: 七、廠地座落使用分區、編定用地別、地號 (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三項第一 及面積。 款,應記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事       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八、屬低污染事業之說明,及環境改善措 項,例如工廠廠名、廠址、產業類 施,包括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之 別、產品、設備之電力容量、廠地 規劃。 面積等,爰規定於第一款至第七款。 九、消防安全改善措施。 (二)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工廠 十、因廠地範圍、位置、作業場所或產品, 應屬低污染,另依本法第二十八條 為下列各該法令管制者,應分別提出改 之五第三項第三款,應記載環境改 善措施。 善措施、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
(一)為環保法令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 制,爰規定於第八款。 及規模。 (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三項第四 (二)位於山坡地範圍,經認定須擬具水 款,爰於第九款至第十二款規定消 土保持計畫。 防安全改善措施,並參考臨登辦法 (三)已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 之規定,明定應記載配合相關法令 (四)定有設廠標準之工廠。 管制之改善措施,預計改善期限。 (五)屬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 (四)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三項第二 體製造儲存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 款於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以前從 管理辦法規定之製造、儲存或處理
事物品製造、加工實,已於納管時 場所。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檢附文 (六)用水量達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三 件,為簡化程序,於工廠改善計畫 規定,其用水計畫須經中央主管機 毋需再予載明,併予說明。 關核定。 二、工廠如係將原事業改為或增加其他低污 十一、預計改善期限。 染事業,應於工廠改善計畫之產業類別 十二、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說明中一併記載、說明,爰訂定第二項。 申請人如擬變更或增加其他低污染產   業類別者,應於工廠改善計畫中一併載明。       第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八 一、第一項明定審查方式,工廠改善計畫之
條工廠改善計畫之審查時,應邀集環境保 審查涉及水利、環境保護、消防、水土 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或相關機關組成 保持或相關機關之專業;同時,為提高 聯合審查小組,或以加會、併行審查之方式 審查效率,明定應組成聯合審查小組, 進行審查,並得辦理現場會勘。 或以加會、併行審查等方式辦理,並視       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前項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 個案情形,辦理現場會勘。 得延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申請人依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第八條第二項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因申請案 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 數量眾多,有延長審查期限之必要者,得報 處理期間公告之,爰於第二項明定處理 請本部同意延長之。 期間。   三、考量各縣市未登記工廠數量不一,如未   登記工廠數量眾多致有未及於前項規定   期間完成審查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得報請本部同意延長審查期限。     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 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廠改善計畫,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命其於 核定工廠改善計畫應以書面並載明改善 核定之日起二年內改善完成。 期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 二、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善計畫時,得附加負擔事項。 得依據個案情形,於核定工廠改善計畫 申請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改善完成,且 時,附加負擔事項,例如避免業者營業 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改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 所產生之噪音或塵土影響周圍居住環境
之前申請展延。但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中華民 或其他類似情形,得要求業者承諾營業 國一百十九年三月十九日。 時間或維護附近道路整潔等敦親睦鄰事 前項審查期間以三個月為限。 宜。   三、第三項明定展延機制。申請人應於核定   期間內改善完成,如有正當理由需申請   展延者,應於原核定改善期間屆滿前一   定期間前提出,方不屬屆期未改善之情   形。考量主管機關審查所需期間,申請   人應於上開期間屆滿前三個月之前提   出,使主管機關得辦理審查。另依本法   第二十八條之五第六項規定,工廠改善   計畫之核定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起
      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十年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展延期間   亦不得超過該期限。   四、第四項明定受理展延申請之審查期限,   理由同前條第二項之說明。     第十二條  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後,如有下列 一、第一項明定已核定工廠改善計畫之變更 情形之一,申請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
事由。於業者減少廠地、廠房或建築物 管機關申請變更;其有展延原核定改善期間 面積、或增減低污染產業類別或主要產 者,應一併提出申請: 品之情形,為減少業者無謂投資,應准 一、減少廠地、廠房或建築物面積。 其作為變更事由;另適用法規修正者, 二、增加或減少低污染產業類別及主要產 亦可作為變更事項。至工廠改善計畫變 品。 更為原核定計畫之變更,其變更事項, 三、適用法規修正。 未必增加改善期;如有增加改善期間 前項各款審查,準用第十條之規定。 者,為簡化申請程序,申請人應於申請   變更時一併提出。   二、第二項明定審查方式及期限。變更工廠
  改善計畫與工廠改善計畫相同,故其審   查程序及期間應與第十條相同。     第十三條  經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有下列情 明定撤銷或廢止工廠改善計畫核定之事由, 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 如核定工廠改善計畫後發現工廠實際非從事 書面予以撤銷或廢止,已繳交之納管輔導金 低污染事業,或發生影響鄰近工廠或民眾安 不予退還: 全之重大環境污染或工安事故,或核定後發 一、核定工廠改善計畫後,發現工廠改善計 生不符納管條件之情形,或逾核定期間未完 畫申請文件不符規定。 成改善者等情形。另撤銷及廢止後,已繳交
二、發生重大環境污染、重大工安事故,致 之納管輔導金不予退還。 嚴重影響鄰近工廠或民眾安全。   三、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   及產品。   四、未依前條申請變更,經限期改善而未改   善。         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五、改善期間有本法第二十條歇業之情形。
  六、逾第十一條改善期限未改善完成,或未   履行同條第二項之負擔,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 明定應將工廠改善計畫審查結果通知水利、 三條之處理結果,通知環境保護、消防、水 環境保護、消防、水土保持或相關機關,以 利、水土保持、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 利追蹤輔導及稽查。 農業及其他有關機關。       第十五條  申請人依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完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人完成工廠改善後,須 成改善後,應提出特定工廠登記申請書,檢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 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工廠登記,申請時應檢附改善完成之證 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明文件。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基於機 一、屬低污染事業且為環保法令管制之事 關權責,宜由環保、消防、水利、水土 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 保持之主管機關出具之文件。其中未登 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 記工廠如屬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棄物清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以下簡稱土污法)第九條規定公告之事 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 業,應檢具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
稱土污法)或其他環保法令管制之類 料。至於第七款關於本法第十五條第五 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 款規定有設廠標準之工廠,例如食品工 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廠、化妝品工廠、酒產工廠、藥品工廠 二、出具消防主管機關核發符合各類場所 等,其定有設廠標準,未登記工廠自應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 符合該標準,於提出特定工廠登記申請 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 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 理辦法之審查查驗核准或證明文件。 各該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勘認 三、合法水源相關證明文件。
定。 四、廢污水排放許可或同意文件。 二、第二項明定審查程序及期限。若直轄 五、位於山坡地範圍,經認定須擬具水土保 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認工廠是否 持計畫者,應檢附完工證明文件。 確實改善完成,參考臨登辦法第六條第 六、已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者,應檢附 一項應加會相關機關,為確認工廠是否       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書或鑑定報告書。 確實改善完成,直轄市、縣(市)主管 七、屬本法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有設廠標 機關應辦理現場會勘。另審查期限原則 準之工廠,符合其設廠標準之相關說 為六個月,理由同第十條第二項之說明。 明。 三、第三項明定限期補正及屆期不補正之效 八、屬本法第十五條第六款規定產品者,應 果。 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四、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六項規定,未 九、其他依核定工廠改善計畫應檢附之文 於十年內取得特定工廠者,其工廠改善 件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計畫之核定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前項申 力,爰於第四項明定特定工廠登記申請 請案時,應邀集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 案之核定均應於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 土保持或相關機關組成聯合審查小組,或以 起十年內完成,爰申請案之補正及審查 加會、併行審查之方式進行審查,並應辦理 均應於該期限前完成,自屬當然。 現場會勘。屆期不補正者,應以書駁回其申   請。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第一項申請文件有不齊全或其他應補   正事項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   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之
  審查期間。   特定工廠登記之核定應於中華民國一   百十九年三月十九日前完成;逾期者,其工   廠改善計畫之核定失其效力。       第十六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經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人完成工廠改善計畫 審查已完成工廠改善者,直轄市、縣(市) 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應通 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繳交當年營運管理 知申請人繳交當年營運管理金,又特定 金及特定工廠登記費用。申請人完成繳交 工廠登記應依一般工廠登記規費規定繳 後,予以特定工廠登記,並準用第十四條規 交規費,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將登記結
定通知各相關機關。 果通知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 前項營運管理金得以應退還之納管輔 持、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農業 導金抵充之。 及其他有關機關。       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二、因納管輔導金採預繳方式,為減少退補   之程序,依第五條第四項計收之納管輔   導金以外之預繳數額,應按比例退還,
  該筆退還之納管輔導金可以轉為營運管   理金,以減少退補程序,爰為第二項規   定。例如申請人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   日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工廠廠地面積不   滿三百平方公尺,依第五條規定每年應   繳交納管輔導金二萬元,則該年實際納   管天數為一百二十二天,納管輔導金應   收金額為六千六百八十五元,剩餘數額   可退還或轉為當年營運管理金。     第十七條  申請人應自特定工廠登記之日 一、依據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一項訂定營 起,每年繳交營運管理金予直轄市、縣(市) 運管理金之收取期間及方式,爰訂定第
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代收機構,至取得土地 一項。 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或特定工廠 二、第二項明定繳交年度之起迄日期。 登記失效之日止。 三、第三項明定營運管理金之每年繳交期 前項每年期間自當年三月二十日至次 間,為減少事後追繳,採預收方式。 年三月十九日止;其不滿一年者,按登記日 四、營運管理金之性質應為特別公課,其方 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計收。 式宜朝簡單、分級距計收為原則。爰於 申請人於特定工廠登記後,應於每年三 第四項明定營運管理金計算標準。 月十九日前繳交當年度之營運管理金。 五、第五項明定申請人不依規定繳交營運管
第一項營運管理金之計算,工廠廠地面 理金之補繳程序。補繳期間屆滿而仍未 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內者,繳交新臺幣二萬 繳交營運管理金之法律效果,依本法第 元;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每增一百平方公 二十八條之七第一項規定,應廢止其特 尺,加計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百平方公尺 定工廠登記,一併敘明。 者,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但每件每年最高   繳交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申請人未依前四項規定繳交營運管理         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   於三十日內補繳,仍不依規定繳交者,應廢   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第十八條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屬低污染 一、第一項明定非屬本部公告低污染認定基 事業,且非屬本部及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準負面表列之事業或製程之低污染事業 公告不宜設立工廠者,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 經補辦臨時登記工廠之申請程序及條 百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前,在原臨時登記事項 件,該等業者至遲應於一百零九年三月
範圍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二十日起二年內提出申請。 特定工廠登記。 二、第二項明定前項申請案之應檢附文件。 依前項申請時,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 因該等業者已經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由 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理在案, 一、臨時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申請 故其檢送文件宜簡化之。另依土污法第 書。 九條第一項規定,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最近一年內經查復非位於本部公告不 公告之事業,於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 宜設立工廠地區之下列文件: 可、登記時,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 (一)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
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報告,故經補辦 口查詢平台查詢之環境敏感地區 臨時登記之工廠如屬前揭公告事業,應 應免查範圍查詢文件;如有應查範 於申請時依法提送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 圍,則附應查範圍之查復文件或逕 檢測資料。但其產業類別、運作或營業 向各區位劃設主管機關申請之查 用地範圍未有變更者,得檢附證明文 復文件。 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免 (二)本部網站所列農產業群聚地區之查 採樣檢測。至於不屬公告事業,則免附。 詢結果。 三、第三項明定前項申請案應檢附文件有缺 三、屬土污法第九條公告事業者,檢具土壤
漏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 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但其產業類 知其補正,如申請人未於前揭施行日起 別、運作或營業用地範圍未有變更者, 二年內補正者,則應駁回其申請。 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免採樣檢測。 四、第四項明定若因申請人送件時點致直轄 前項申請案有應檢附文件不齊全或其 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及於前揭施行 他應補正事項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日起之二年內完成審查者,則補正日數       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逾中華民 不得超過三十日,以促使業者及早提 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者仍未補正者,應 出,並避免無法補正之爭議。 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五、第五項明定申請案之審查,除有第二十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期間如 條應予以駁回之情形外,直轄市、縣(市) 逾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者,其通 主管機關應於業者繳交特定工廠登記費 知補正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用、營運管理金後,辦理特定工廠登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第一項
六、第六項明定審查期間,理由同第十條第 申請案,除有第二十條應予以駁回之情形 二項之說明。 外,應通知申請人繳交特定工廠登記費用及   依前條規定繳交營運管理金,辦理特定工廠   登記。   前項審查期間以三個月為限。但申請人   依第三項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第十九條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非屬低污 一、第一項明定屬本部公告低污染認定基準 染事業,且非屬本部及所在地直轄市、縣 負面表列之事業或製程之非屬低污染事 (市)公告不宜設立之工廠者,至遲應於中 業之經補辦臨時登記工廠之申請特定工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前,在原臨時
廠登記程序及條件,該等業者至遲應於 登記事項範圍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起二年內提出申 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請。 前項申請應檢附文件及補正程序,準用 二、第二項明定前項申請應附文件及補正程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序,理由同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說明。 第一項申請案,直轄市、縣(市)主管 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改善完成並取得臨時 機關得會同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農 工廠登記之工廠,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 業及相關機關於三個月內實地勘查。如需改 六規定,得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申
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 請特定工廠登記。本部與行政院環境保 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改善完成,並副知本 護署協商,考量各行業之製程,更準確 部協助提供污染防治技術輔導。申請人未於 排除非屬低污染之工廠,將低污染認定 改善期間內完成改善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 基準負面表列之行業及產品由修法前 滿前申請展延。展延次數以一次為限,且不 36+1 項調整為 51+2 項,然此變動造成       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得超過三個月。屆期未改善者,應以書面駁 曾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不符合調整後之 回申請。 低污染認定基準,為處理此類情形,宜 申請人改善完成,應檢附相關文件或說 施以輔導,以專案實質認定方式處理, 明提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 較符合事實。又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 縣(市)主管機關應召集行政院環境保護 於取得臨時工廠登記時已完成改善,其 署、本部、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農 改善期間以三個月為宜,並得展延一 業等機關,必要時得邀集農田水利會,組成
次,爰於第三項明定輔導改善方式。 專案審查小組,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 四、第四項明定為落實環境保護目的,專案 依下列審查基準,實地勘查認定: 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實地勘查認定基準, 一、污染防治設備功能足夠並測試合格。 業者必須主動自費使污染防制設備之功 二、水污染防治設施應裝設自動監測與環 能確實符合工廠排污需求並能有效運 保機關連線,其設置申請、審核及數據 作,同時應接受環保機關之監測與查 處理作業等規範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 核,以避免未來污染擴大。 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自動監測(視) 五、第五項明定業者改善不符合前項審查基
設施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準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 (一) 於用水(自來水或地下水)來源 知其限期改善,如申請人逾期仍不改善 端或用水貯存區進入製程前及 者,則應駁回其申請。如申請人提送相 環保主管機關核定之放流口前 關說明或文件之時點致直轄市、縣(市) 設置水量自動監測設備。 主管機關不及於前揭施行日起之二年內 (二) 於污染防治設備用電機房處設 完成審查者,則通知補正日數不得超過 置電子式電度錶(不同用電來源 六十日,以促使業者及早提出,避免無 分別設置)。 法補正之爭議。 (三) 於環保主管機關核定之放流口
六、第六項明定業者經認定通過者,直轄 應設置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 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予特定工廠 導電度、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 登記,並通知業者繳交特定工廠登記費 自動連續監測設備,並設置攝錄 用及營運管理金,辦理特定工廠登記。 影監視設備。 同時參採環保署意見,為避免未來發生 不符合前項審查基準者,直轄市、縣 污染環境之風險,得要求業者定期更新 (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如 污染防治設備,或確實執行及管理污染       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審查期間逾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九 防治設備,或提高污染物排放自主監測 日者,其通知補正期間不得超過六十日。屆 頻率,或訂定環境污染事件緊急應變及 期未改善或仍不符前項審查基準,應以書面 處置計畫。另為避免業者營業時間所產 駁回其申請。 生之噪音影響周圍居住安寧或其他類似 申請人通過專案審查小組認定後,直轄 情形,得要求業者承諾營業時間或其他 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繳交特 負擔等。 定工廠登記費用及依第十七條規定繳交營
七、第七項規定審查期間,理由同第十條第 運管理金,辦理特定工廠登記,並得視申請 二項。 案實際情形附加下列負擔:   一、定期更新污染防治設備。   二、設置環保專責單位或人員妥善管理及   操作污染防治(制)設備。   三、提高污染物排放自主監測頻率。   四、訂定環境污染事件緊急應變及處置計   畫。   五、其他限制或要求。   第二項至第五項審查期間以六個月為   限;必要時,得延長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但申請人依第二項、第三項與第五項補正及   改善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第二十條 
前二條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 臨時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之應駁回事 者,應以書面駁回: 項。 一、逾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九日提   出申請。   二、屬本部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   告不宜設立工廠。       第二十一條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依第十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八條及第十九條提出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時,得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 時,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開 受理證明作為業者向其他機關申請相關許可       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立受理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作為 或資格證明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證明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文件,於取得特定工 文件,亦即業者得持受理證明向例如環境保 廠登記前向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各 護機關申請環保許可文件、勞動部主管機關 類許可或證明。 申請續聘外勞,爰為本條規定。惟如業者特   定工廠登記之申請遭駁回者,據該受理證明   向相關機關所為之申請亦應駁回、撤銷或廢   止,併予敘明。     第二十二條 
特定工廠登記事項除有本法第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九第一項規定,取得特 二十八條之九第一項規定不得變更之情形 定工廠登記者,不得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 外,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業主體、事業主體之負責人或合夥人、增加   廠地、廠房及建築物面積、增加或變更為非   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惟若係因   繼承而變更事業主體、減少廠地、廠房及建   築物面積、變更為其他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   及主要產品或其他未限制變更之事項時,即   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   記,爰訂定本條規定。  
  第二十三條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業者有下列 一、第一項明定特定工廠登記之撤銷及廢止 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 事由,將本法中應廢止特定工廠登記之 書面撤銷或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情形臚列,包括:本法第二十條工廠歇 一、本法第二十條歇業之情形。 業之情形、本法第二十五條應廢止工廠 二、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 登記之情形,及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九取 之一。 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違反所列情事。此 三、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九第一項各款所定 外,為落實第十九條第六項之負擔,倘 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若業者不履行且拒不改善者,應予以撤 四、依第十五條第一項檢附之證明文件經 銷或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相關主管機關通知撤銷、廢止或失效, 二、依據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三項之授 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補 權,將發生重大環境污染或工安事故之 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嚴重情形,列為得廢止特定工廠登記,       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五、未履行第十九條第六項之負擔,經直轄 爰訂定第二項。 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   未改正。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業者有發生重大環   境污染、重大工安事故,致嚴重影響鄰近工   廠或民眾安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得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 為配合事務管轄權限,應將受理臨時工廠登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及前二條之處理結 記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及駁回、特定工廠之變 果,通知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消防、
更登記及撤銷廢止之情形通知相關機關,以 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農業、勞動及 依法辦理相關事項,爰訂定本條規定。 其他有關機關。       第二十五條  特定工廠登記之有效期間,自核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七項規定,特定工 准登記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三月 廠登記之有效期間至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 十九日止。 起二十年止,為明確特定工廠登記之有效期   間,爰為本條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未登記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 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未依本法第二
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處理: 十八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申請納管或提出工廠 一、申請納管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五 改善計畫者,應依法停止供電、供水、拆除。 項、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至於納管遭駁回;工廠改善計畫遭駁回、撤 駁回,且逾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 銷、廢止或失效;經補辦臨時登記工廠逾期 九日未再提出申請。 提出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或申請遭駁回;或特 二、工廠改善計畫之核定依第十三條或第十 定工廠登記遭撤銷、廢止或失效等情形,直 五條第四項規定撤銷、廢止或失效。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即依未登記工廠予
三、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 以管理,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處 記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 理,爰為本條規定。 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或第二十條規定   駁回。         行政院公報                                                                            第 026 卷  第 010 期      20200115       財政經濟篇   四、特定工廠登記依第十七條第五項或第二   十三條規定撤銷或廢止。
      第二十七條  同一廠址設置二家以上未登記 為處理同一廠址有二家以上未登記工廠之情 工廠時,應分別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納管、提 形,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爰訂定 出工廠改善計畫及申請特定工廠登記。 本條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部得將依本辦法申請納管案 明定政府資訊公開範圍,為便利民眾知悉政 件、特定工廠登記數量、處理情形及其他統 府辦理納管、特定工廠登記等情形,得將各 計資訊,公布於本部網站。 類業務統計資訊公告於本部網站。     第二十九條  特定工廠之登記及抄錄、證明、 特定工廠登記應與合法工廠登記無異,明定
查閱、影印等相關規費,依申請工廠設立許 其收費相關規定,應依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 可及登記事項收費標準收取。 登記事項收費標準辦理,爰訂定本條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定之納管申請書、特定工 為利於申請及審查作業,爰規定所需申請書 廠登記申請書、臨時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 之格式,統一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登記申請書、特定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其   審查表之格式,由本部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三月二十日施行。         文章來源: https://www.cto.moea.gov.tw/FactoryMCLA/web/law/list.php?cid=2
https://www.cto.moea.gov.tw/FactoryMCLA/upload/law_upload/%E9%A0%90%E5%91%8A%E8%A8%82%E5%AE%9A%E3%80%8C%E7%89%B9%E5%AE%9A%E5%B7%A5%E5%BB%A0%E7%99%BB%E8%A8%98%E8%BE%A6%E6%B3%95%E3%80%8D.pdf 工業用地相關名詞解釋、新聞請點我! 案件太多,有些來不及修改、來不及上架,還有部分案件地主不願網路曝光!來電說明需求,我就能幫您! 特定工廠登記(違章工廠合法化)免費諮詢、專業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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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桃園市內、新竹以北、新北市工業用地及廠房租售等服務。毗鄰變更、危老建築、收租廠房、高投報率、出租廠房。觀光工廠設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交通用地、汽車運輸業停車場、汽車運輸業場站、特定工廠登記、違章工廠合法化、農地廠房工廠、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土地變更、都市計畫土地容許使用、非都市計畫土地變更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 非法廠房違章工廠合法化、臨時廠登、違章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申請外勞、農地廠房合法化、特定工廠登記、農地廠登、違章農地廠登、建地廠登、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四章、28條之1~13、33條、34條、工輔法、108年特定工廠登記免費諮詢、代辦。
桃園、八德、蘆竹、中壢、平鎮、大溪、大園、龍潭、楊梅、新屋、觀音、龜山、新北市、林口、新莊、樹林、新竹市、竹北、新豐、湖口、關西等工業廠房、工業地租售買賣服務。591租售廠房工業地 經濟部工業局開發、民間報編及地方政府開發如華亞、幼獅、林口工一二三四工業區、烏樹林、湖口、海湖、永安、中壢、龜山、長發、大園、觀音、大潭、平鎮、太平洋電線電纜、桃園科技園區、環保科學園區、環保科技園區、新竹工業區、新竹科學園區、湖口工業區、產業專區、工業區等租售服務。 廠房規格有無塵室科技電子廠、鋼構鐵皮挑高廠房、RC鋼筋水泥結構透天廠房、小型加工廠住、倉儲物流碼頭倉庫廠房等租售服務。千級1000級、萬級10000級無塵室,百級100級無塵室。591買賣廠房工業地,591出租廠房、汙水處理、汙水排放
房地合一稅率、奢侈稅、房地產相關稅賦、特定工廠登記諮詢、徵收地、青埔、航空城、小檜溪、經國、中路、草漯、電信園區、山鼻、山腳、國際路、捷運綠線、航空城捷運線、自辦重劃區、區段徵收、捷運站、青埔台灣開基文武財神廟。 甲種乙種零星特種工業區、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交通用地、農牧用地、農業區。 同業: 詠騰、昱達、新城、鑫辰、冠鈞、台灣房屋、591、嘉禾、松安、上揚、磐石、富松、富利旺、戴德梁行、第一戴維斯、高力國際、信義房屋、永慶房屋、安信、工業不動產、台灣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 ---end---
不動產常見名詞解釋2017/06/20發佈
土地相關
土地持份
由於土地上有多戶建物,因此,土地面積即由各住戶依照建物坪數大小比例分配,共同持有土地面積,各戶所持有的土地面積即為「土地持份」。從謄本中的「土地標示部」,可以看到「面積」資訊,代表該建物座落土地的總面積。 而至於該住戶所持有的土地「權利範圍」,則可從「土地所有權部」查詢。總土地面積 x 各戶的權利範圍 = 各戶的土地持份。
土地使用分區
指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依使用目的與需要的不同,劃定各種不同的用途分區 (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各使用分區再視計畫上的需要,依使用強度再細分為若干等級 (如住一、住二、住三等) 而給予不同的使用性質與使用強度規定,並限制有妨礙各分區用途的其他使用。
重劃區
重新規劃的區域,通常為縣市政府主動規劃,將原本無開發或雜亂無章之地區,重新丈量,規劃道路與土地使用名目,並規劃公園預定地等機能規畫。
甲種建築用地
一般農業區,或特定農業區內的建築用地。都市計劃外的建築用地,生活機能比較都市計劃內的住宅用地,環境和生活方便性通常較差一點,房價也較低。甲種建築用地的建蔽率 60%,容積率 240%。
乙種建築用地
都市計劃外「鄉村區」的建築用地,可供居住及低強度的商業使用。所謂「鄉村區」,就是在都市計劃外的鄉下,人氣很旺盛的聚集性就部落,通常到這些地方,充滿了田野的風味,但幾乎沒有計畫道路規劃,現況道路系統小又窄,未來房價較不易有上漲機會與空間。乙種建築用地的建蔽率 60%,容積率 240%。
丙種建築用地
山坡保育區內的建築用地。通常丙建會出現在山坡地保育區裡的建築用地,建商買了丙建的土地後,就可以把它剷平、做好水土保持、保育計畫等就能夠蓋房子了。一般丙種建築用地的建蔽率 40%,容積率 120%,不過目前台灣各鄉鎮市政府,嚴格管制土地開發,有些地區政府會將丙種建築用地的容積降低至 80%,希望降低建築開發對於環境衝擊的影響。
丁種建築用地
一般農業區及特定農業區內的工業建築用地。可以合法蓋工廠,並申請工廠登記證,大部分都用作工廠用地使用。丁種建築用地的建蔽率 70%,容積率 300%。
特種工業用地
與特種工業有關之各項設施,應經縣 (市) 政府審查核准後,始得建築。
甲種工業用地
以供輕工業及無公共危險之重工業為主。
乙種工業用地
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並得經政府審議許可之後,申請開發為一般商業使用或事務所等;目前市面上已出現以及即將出現的產品均屬此類土地開發案。
零星工業區
配合原登記有案,無污染性,具有相當規模且遷廠不易之合法性工廠而劃定。
地目
許多人常常將「地目」和「土地分區」搞混。基本上,「地目」對大部分人來說,就是可不可以蓋房子,大約可以蓋多大的房子;而「土地分區」,簡單來說就是土地的利用,把土地區分成很多區塊來使用。由於「地目」與是否可蓋房子息息相關,因此有時為了蓋房子會辦理變更地目。地目分為以下類別:
土地類別 地目 說 明
建築
地用 建 房屋及附屬之庭院均屬之。
雜 自來水用地、運動場、紀念碑、練兵場、射擊場、飛機場、砲臺等用地、及其他不屬於各地目之土地均屬之。
祠 祠庵、寺院、佛堂、神社、教務所及說教所等均屬之。但兼用住宅者不在此限。
鐵 車站、車庫、貨物庫等及在車站內之站長、車長之宿舍均屬之。
公 公園用地。
墓 墳墓用地
直接生產用地 田 水田用地。
旱 旱田用地。
林 林地、林山均屬之。
養 魚池。
牧 畜牧地。
礦 礦泉地、但限於湧泉口及其維持上必要之區域。
鹽 製鹽用地。
池 池塘。
交通水利用地 道 公路、街道、街巷、村道、小徑等公用或共用之輕便鐵道線路均屬之。
線 鐵道路線用地。
水 埤圳用地。
溜 灌溉用之塘湖、沼澤。
溝 一切溝渠及運河屬之。
其他 堤 堤防用地。
原 荒蕪未經利用及已墾復荒之土地均屬之。
自民國 88 年 3 月 16 日起,除與民眾權利義務較有關之「田」、「旱」、「建」、「道」等四種地目外,其餘將不再辦理變更登記或地目詮定。
道路預定地
1970 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後,政府依法徵收地主私人用地為計劃道路,稱為道路預定地。
公用地役
屬於私人產權的道路,若要義務提供給公眾使用的前提,在法律上稱為「公用地役」,依照法院的見解,「公用地役」要成立,必需這條路是公眾通行的「必要」通道,而不是便利或省時的通道選擇之一。公用地役」要成立的前提條件較多,而且必需由主管機關來主張,社區住戶無法主張「公用地役」
保障路權
路權就是用路人 (人或車) 使用道路相關設施誰先誰後的權利;也就是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
素地、空地
「素地」指的是沒有任何人為建築物的土地。與「空地」不同,「空地」是指已有道路、排水、電力設施,可利用而仍未依法作建築使用,或已作建築使用,其建物價值不及基地申地價的 10% 的土地。「素地」在使用上須注意水電等設施與道路的有無,而「空地」則要注意空地稅之課徵。
宗地
為「一筆土地」的法定用語。
畸零地
面積狹小,或地界彎彎曲曲的基地。依照建築法規,各縣市可以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的寬度和深度,如果面積過於狹小不合規定,就不能興建建築,稱為畸零地。畸零地只能跟鄰接土地協調調整地形,或合併才能興建建築。
畸零保留地
如果申請建築基地的相鄰土地屬於畸零地,而且是惟一可以協議或合併的土地時,依規定就必須與該畸零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至可以建築之最小面積;如果畸零地地主不願協議時,可以申請調處,調處三次不成可以申請地方政府徵收後辦理出售。但是因為牽涉到土地私權關係,政府通常是不可能辦理徵收出售,這時候就必須在申請建築所有基地範圍內,先預留分割畸零保留地,做為未來該筆相鄰畸零地可建築使用之最小面積,分割之畸零保留地不可以計入法定空地範圍內。
即成巷路
台北市稱「現有巷道」,高雄市稱「現有巷路」,其認定標準為:
不包括防火巷、類似道路、私設通路 (巷道)。
供公眾使用。
寬度:至計畫道路寬度,內政部規定至少二公尺,台北市及高雄市均為三點五公尺。
巷旁房屋編有門牌。高市規定應有二戶以上。
不妨害都市計畫之公共保留地者。但台北市無此規定。
抵費地
實施市地重劃時 (只有市地重劃,土地重劃分為市地重劃與農地重劃),辦理重劃的公共設施用地、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由地主自行負擔,負擔方式是將地主未建築的土地折價抵付,這種土地叫做抵費地
抵價地
政府機關於辦理區段徵收時,對於應發給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地價,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得不發給現金補償,而改按其應領補償地價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以開發後之可供建築土地折算抵付,該抵付補償費之可供建築土地稱為抵價地。
永久性空地
依法不得興建的土地。
土地改良物
分為建築改良物 (附著於土地的建築物或工事) 及農業改良物 (附著於土地的農作物及其他植物與水利土壤之改良) 兩種。
都市土地
包括已發布都市計畫及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為新訂都市計畫或擴大都市計畫而先行劃定計畫地區範圍,實施禁建之土地。
非都市土地
依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非都市土地即為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共有八種分區:
特種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
工業區
鄉村區
森林區
山坡地保護區
風景區
其他使用區或專業區。
自用住宅用地
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建物相關
主建物
即所謂的室內面積,包括客廳、餐廳、臥室、書房、廚房及衛浴等面積。
附屬建物
連接主建物室內面積的附屬部分,如陽台、花台、露台等。
陽台
指直上方有遮蓋物之平台。
花台
凸出於大樓牆面外,可種植植物,人無法站立的台子。擁有隱藏冷氣主機、增加鄰棟隔離等效果,為建物畫龍點睛。早期建管法規並未將花台列入管制,於建物辦理登記時,花台可登記為附屬建物,計入銷售面積,造成建物於設計時超過容許之法定陽台面積後,再加一圈花台的特殊都市景觀。為防止此現象,地政單位乃取消花台之登錄,而後建管法規修改,花台與陽台合併檢討,卻未再追溯為可登錄。
露台
指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台。
雨遮
為附屬建物之一,用來遮雨之用,通常在窗戶或冷氣孔上方。
共有部分
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公共設施
即所謂的建物所有住戶共同使用分攤的部分。如樓梯間、電梯間、門廊、水箱、機械房等等。
公設比
公共設施分擔面積除以建坪面積後所得的商數。
建坪
建築物坪數。
實坪
使用面積扣除大公、小公的坪數。
虛坪
法規規定建商可以不用將陽台、屋簷、雨遮及機電設備等項目計入容積範圍,但是又允許這些項目可以變成附屬建物或公設納入權狀面積登記,讓部分不肖建商努力灌水而提高獲利,因此才會有陽台、雨遮為虛坪的說法。
大公
由全體住戶共同分擔,例如配電室、台電受電室、機械房、蓄水池、水箱、空調室、清水池等。
小公
由部分住戶共同分擔 (例:當層全部住戶分擔),如電梯間、通道、走廊、門廳等。
使用面積
使用面積是指實際使用或占用的樓地板面積,不論是合法使用或違法占用都計算在內,包括屋頂加蓋的違建、陽台外推、露台加建或在法定空地、防火間隔加蓋、夾層屋加建等類似的違章使用面積。以使用面積來做為吸引購屋者的青睞,類似的銷售手法其實是違法的,購屋者買到的使用面積可能很大,但是實際的權狀面積可能縮水許多,未來如果必須轉手出售時,只能以權狀面積來計算售價,對購屋者而言會是不小的損失,所以在選擇購買房屋時應該考慮未來的發展,才不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區分所有建物
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新違建
指民國 84 年 1 月 1 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新違建即報即拆。
舊違建
指民國 84 年 1 月 1 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因政府人力不足,緩拆,准予修繕,但不得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
程序違建
未按照程序申請建造執照擅自興工建築者,屬於法定手續的不完備,如同實質違建一般,既無法取得使用執照,也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當然也無法取得所有權狀。
實質違建
未遵照建築法規如建蔽率、容積率等之有關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擅自建築者。
國民住宅
政府興建的住宅,簡稱國宅。通常是公寓型態,由政府出資興建和擁有業權,以廉價金額出租或販售予民眾,尤其是中低收入居民。
合宜住宅
「合宜住宅」最初構想與以往的「國宅」如出一轍,以相對低價的方式出售予特定民眾,承購者擁有產權,逾持有年限後可自由轉售 (林口合宜住宅持有年限為五年,其他合宜住宅為十年)。
「合宜住宅」與「社會住宅」同軌並行,其方法為提撥「合宜住宅」百分之五住宅數量移作「社會住宅」 (只租不售),之後營建署更將浮洲合宜住宅中的出租住宅數量提高到百分之十;在分清各類住宅之要義後,消費者就能依照自己需求,向官方申購或承租適宜的房屋。
套房
一般銀行認列建物坪數小於 15 坪,或室內坪數小於 12 坪的物件為「套房」,設有衛浴設備、廁所、冷氣、冰箱、電視及書寫桌椅等,有的甚至還有煮食的小廚具。
無電梯公寓
通常為三層以上建築,沒有電梯,通常也沒有管理員 (不用付管理費),但也通常沒有垃圾子母車,屬於集合住宅,每一個所有權人都有各自的所有權狀。我國之建築法令規定六層以上之建築必須裝設電梯,故此類住宅之規劃,最高只到五層。
電梯大樓
有電梯的大樓,大都有管理員,有電梯的辦公大樓也算,以住宅用途來看,樓高大多超過 6 樓,未超過 6 樓大多無電梯,俗稱為公寓。
透天厝
泛指在同一建地上的二層以上建築物且產權為單獨所有,透天的房子只有一張所有權狀,整棟都是自家使用,或是有內梯相通。不一定只有 4 層樓以下的房子叫透天,十多層的大樓住宅都自家的也能叫透天。
別墅
大都為獨棟住宅,有花園、游泳池等,這類住宅都稱「別墅」,台語稱為「別莊」。目前有許多建案屬於連棟式住宅,建商為了刺激買氣都叫做別墅,因此「別墅」可再區分為連棟式住宅或是獨棟式住宅。
樓高
從地板的中心點到樓上樓板的中心點。法律規定住宅的一樓樓高上限為 4.2 公尺,其他樓層樓高則為 3.6 公尺。一般樓板的厚度大約 20 公分,所以淨高 = 樓高 - 樓板厚度。若樓高為 300 公分,實際可使用高度 (淨高) 為 300 - 20 = 280 公分。且建築法允許誤差1%,所以 283 - 277 公分是可能接受的範圍。
淨高
同樓高。

橫在天花板上,為房屋的主要結構體之一。
樑下淨高
樓板高度減去樑的高度,即為樑下淨高。簡單說就是站在樑柱下的實際高度。
夾層
夾層為二次施工 (完工拿到使用執照後再施工),不佔到法定容積。夾層有只能佔樓層 1/3 面積的規定,以及 2.1 米高度的限制,例:4.5 米的挑高空間,將 4.5 米高度的部分又分隔成兩層,高的那一層就稱為夾層。夾層屋的規定,理論上有上下層 2.1 米與 1.7 米高度的限制,規定必須是以輕質結構為基礎。夾層屋的上層沒有產權 (不包含在房屋坪數中)。
樓中樓
樓中樓理論上都是有產權的 (包含在房屋坪數中)。樓室內只有客廳部分挑空六米,其他室內二樓已經施工完畢,並計入銷售面積 (權狀面積),取得合法使用執照。樓中樓沒有上下層高度與結構質料的限制規定。
幅射屋
指建築房屋時所使用的鋼筋或其他材質受到輻射污染,受到污染的鋼筋會產生放射性物質,對人體有害。
海砂屋
指建築房屋時混凝土所用的砂,來自海邊的海砂而非正常使用的河砂。海砂含有氯離子,短期會使牆面滲出白色痕跡,即壁癌,長期會加速鋼筋腐蝕,造成混凝土塊剝落,嚴重損害房屋結構體。
事故屋
指曾發生重大事故的房屋,例: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的房子,俗稱「凶宅」。
壁癌
牆壁上滲水、白色痕跡、或油漆脫落等,因多發生在牆壁上且難以根治,所以稱之為「壁癌」。好發於磚牆,混凝土牆偶而也會發生,發生壁癌區域都有一些共同的特點,可能是此區域附近有水造成潮濕的環境,或是壁體有裂縫、水密性不佳。
嫌惡設施
指為達成公共利益,服務一般民眾,但可能對生活品質、生命健康等造成威脅,以致於住戶希望不要設置在其住家附近的設施。例:加油站、瓦斯槽、高壓電塔、變電箱、廟宇、神壇等。
棟距
兩相鄰建築物外牆開口部的最小淨距離,計算距離方式為兩相鄰建築物其開口部的外牆或外柱外緣最短水平淨距離;開口部包括窗戶、門或陽台等。
頂樓加蓋
在房屋頂樓上加蓋一層樓,屬於違建。
陽台外推
將陽台與相連室內的落地窗或是隔間牆打掉,並在陽台外牆上增加窗戶等,使室內的使用坪數變大,稱為陽台外推,屬於違建的一種,民國 84 年以後的陽台外推,即報即拆,民國 84 年之前緩拆。
女兒牆
建築物屋頂外圍之矮牆,主要作用為防止墜落之欄杆,以維護安全,另於底處施作防水壓磚收頭,避免防水層滲水及防止屋頂雨水漫流。女兒牆高度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視為欄杆之作用,如建築物在二層樓以下不得小於一公尺,三層樓以上不得小於一點一公尺,十層樓以上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另外亦規定女兒牆高度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主要為避免於建築物興建時,建築業者刻意加高女兒牆,預留以後搭蓋違建使用。
帷幕牆
架構構造建築物之外牆,只承載本身重量及所受之風力。
擋土牆
為攔阻天然或填築之土石、砂礫及類似物狀物質所構築之構造物。
剪力牆
又稱為為耐震壁,是建築物抗震的重要結構體, 通常被設計在電梯間,較一般牆壁厚上許多 (25 公分以上,甚者超過 50 公分)。材質方面,在台灣由於建築物通常以鋼筋混凝土為主,因此剪力牆幾乎都是鋼筋 混凝土所建構。由於剪力牆的勁度很大,因此可以承擔極大部份構造物的水平力,能在地震初期就把大部份的能量吸收,以減少結構的破壞,故成為目前耐震設計中 非常重要之結構系統。
防火間隔
防火間隔為確保鄰棟建築物或基地於火災發生時,火源不致蔓延至他處,消防人員並能迅速隔離火勢以防止災害的擴大,所規定的最小淨寬度;因此法律乃規定建築基地如果未面臨二條四公尺以上寬度的道路時,必須留設一公尺半以上的防火間隔,基地內不同幢的建築物也必須留設三公尺以上的防火淨寬。防火間隔直接關係到所有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必需長時間保持淨空,在防火間隔內設置違建或任何加蓋物,因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範圍,必須列入優先拆除的對象。
無尾巷
巷弄的盡頭沒路可走,國語叫死巷,台語叫無尾巷。
雙併
兩戶合併,共用一牆,各戶分別只有三面採光 (因共用一牆之故)。
管理委員會
簡稱「管委會」,指住戶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互選管理委員若干人設立之組織。
約定共用
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約定專用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容積管制
為配合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以有效控制土地使用密度及居住人口密度,維護良好的公共設施水準及居住品質,而針對可建樓地板面積與建築面積固定比率實施管制。容積管制之內容包括建築物之高度、樓地板面積比率、空地比率、前後側院深度、建蔽率及容積率、鄰棟間隔與建築物退縮線等,實施整體性管制;通常土地使用分區會同時公告其建蔽率及容積率,做為容積管制之準則,目前全省除金門及連江縣外,皆已實施容積管制。
專有部份
指公寓大廈之全部或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屋頂突出物
屋頂突出物一般設置屋頂水箱,及電梯機房,為住戶共用部分,以大公持分,不屬於任何住戶專有。
退縮建築深度
建築物外牆面自建築線退縮之深度。
牆面線
各地方政府依實際都市設計或都市景觀及交通之需要,得訂定自建築線退縮一定深度建築,以維護整體的都市景觀,此退縮之建築線即為牆面線。
樓地板面積
為建築物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積,其計算範圍是以牆壁中心線或區劃中心線、或柱心線為區劃範圍計算之;樓地板面積的計算不包括三分之二以上透空的遮陽板,不突出超過一公尺半的陽台、屋簷及建築物出入口雨遮,或是不突出超過半公尺的雨遮、花台等,但是每層陽台面積總和如果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時,超過部分仍然必須計算樓地板面積。建築設計圖面必須標示各層樓地板面積,做為日後辦理登記時的依據。
遮陽板
減少直接射入室內之陽光,控制室內良好的光環境,達成建築省能之目的,設置於窗外的隔版稱為遮陽板。遮陽板實際設置時需考慮建物方位,日射角度等環境因素,以達到最佳的遮陽效果;遮陽板因為無法以固定深度作為控制,故規定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透空,否則須視為主體建築物,計入建築面積。因為遮陽板的種類繁 多,更有可活動形式者,並非屬於固定設施,乃為建築物之附加物,所以無法登記其面積。
鋼骨結構建築
SC 建築。韌性較佳,搖晃的位移量大,靠搖晃來抵消地震水平利的能量,適合高樓層的建築。
鋼筋混凝土建築
RC 建築。是較為硬脆的結構材性質,變形大會脆裂,適合用來蓋低樓層的房子 (10 樓以下)。
鋼骨鋼筋混凝土建築
SRC 建築。適合中高建築 (15-25 層樓)。在鋼骨外層另外配鋼筋並灌漿同時做保護層。具有鋼骨建造及RC建造的優點,柱子強度高則柱斷面減小可使整個建築重量變輕,受地震影響力較小,建造成本較高。
車位相關
法定停車位
權狀登記為公共設施,有產權,沒有獨立權狀,價格併入購屋坪數,所以通常有「車位內含」或「含車」的說法,只有「使用權」,不能獨立移轉買賣,未來賣掉房子時,要一併賣出。
增設停車位
增建商主動在法定停車位以外自行增加的停車位,較少見。
因為增設停車位不是依法令規定所必須設立的,所以在登記上除了可以登記為大公或小公外,同樣也可以登記為獨立門牌號碼,有獨立權狀,可收租或賣給任何人。
獎勵停車位
在政府獎勵設置停車位辦法下而設置的停車位,可以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申請獨立門牌或地址為主建物登記,並且可單獨出售。
平面車位
一樓地面的停車空間,或有劃線的停車格。可能是室內或室外。
坡道平面車位
行經坡道前往停車場,開往水泥地面的停車格內停放。
坡道機械車位
行經坡道前往停車場,開進機械式的停車台上停放。(可能分上、中、下三層,需視位置需要操作機械裝置)
昇降平面車位
開上昇降平台後,人車一同升 (降) 到停車場後,開往水泥地面的停車格內停放。
昇降機械車位
開上昇降平台後,人車一同升(降)到停車場後,開進機械式的停車台上停放。(可能分上、中、下三層,需視位置需要操作機械裝置)
機械循環式車位
操作機械裝置等待特定停車台到位,開上停車平台,人員離開停車平台再操作裝置關車庫門。
都市更新相關
都更
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都市更新是為了促進都市土地有計劃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
簡單來說,都市更新是為了讓老舊社區閒置荒廢的資源獲得有效利用,讓新舊社區在生活機能和景觀差距上不會太大,使舊社區恢復榮景。
建商合蓋
指建商中意某塊土地蓋新房子後的價值,而與原來的地主協商蓋房子。
建蔽率
就是底面積的限制。建築物在基地上的最大投影面積與基地面積的比率,比方說 200 平方公尺的基地,而基地周圍區域規定的建蔽率為 60%,那麼,一樓的樓地板面積可能就是 120 平方公尺,而剩下的 80 坪空地,可能作為臨路退縮植栽、中庭、戶外休閒設施 (如游泳池) 等。
容積率
就是可以容納的量。各樓層的樓地板面積 (即為容積) 加起來除以基地面積再乘以百分比,舉例來說,若基地所處區域規定的容積率為 500%,基地面積 100 平方公尺,若不考慮建蔽率,則為五層樓。
分區
類別
項目
住宅區
商業區
工業區
行政區
文教區
倉庫區
風景區
農業區
保護區
住一
住二
住二之一
住二之二
住三
住三之一
住三之二
住四
住四之一
商一
商二
商三
商四
工二
工三
容積
率 (%)
60
120
160
225
225
300
400
300
400
360
630
560
800
200
300
400
240
300
60


建蔽
率 (%)
30
35
35
35
45
45
45
50
50
55
65
65
75
45
55
35
35
55
15
10
40
10
15
30
40
權利變換
權利變換和傳統的合建類似,對建商來講有很好的誘因解決合建解決不了的問題。第一,權利變換採多數決,傳統合建只要一位地主不同意就無法合建。第二,權利變換的稅賦減免,傳統合建需要繳交土地增值稅,在都市更新的獎助章節裡,折抵給建商的房屋是免徵土地增值稅的。
住一
第一種住宅區:為維護最高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專供建築獨立或雙併住宅為主,維持最低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並防止非住宅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住二
第二種住宅區:為維護較高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日常用品零售業或服務業等使用,維持中等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並防止工業與稍具規模之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住三
第三種住宅區:為維護中等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一般零售業等使用,維持稍高之人口密度與建築密度,並防止工業與較具規模之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住四
第四種住宅區:為維護基本之實質居住環境水準,供設置各式住宅及公害最輕微之輕工業與一般零售業等使用,並防止一般大規模之工業與商業等使用而劃定之住宅區。
商一
第一種商業區:為供住宅區日常生活所需之零售業、服務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商二
第二種商業區:為供住宅區與地區性之零售業、服務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商三
第三種商業區:為供地區性之零售業、服務業、娛樂業、批發業及其有關商業活動之使用而劃定之商業區。
都市更新容積獎勵
臺北市建築容積獎勵項目計有 6 大項,用來獎勵協助都市更新的建商:
原容積高於法定容積的獎勵
維持合理居住水準的獎勵
配合更新時程的獎勵
考量地區環境狀況的獎勵
更新基地規劃設施的獎勵
處理佔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的獎勵
根據每塊基地的不同條件,容積獎勵的額度也會有不同,但並不是實施都市更新重建,就一定會爭取到所有項目及額度的容積獎勵。
坪效計算
一坪土地可以蓋出多少坪可銷售的面積,其比例就稱為坪效。例如 100 坪的土地,可以蓋出 1,097 坪可銷售的坪數,這塊土地的坪效等於 10.97,就是每一坪土地可創造出 10.97 坪的效用。
自辦更新
就是「地主自地自建」,地主出地,都更公司協助地主找建築師、營造廠和融資銀行。整個土地開發利益歸地主所有。
協議合建
地主與實施者 (建商) 可以私下談好重建後空間應當如何分配,這分配包含選屋及坪數大小。舉例來說,地主與實施者 (建商) 講好房子蓋完後要五五分、六四分都沒關係,只要講好了就成,那是屬於實施者 (建商) 與地主間的私人契約,政府無權干涉。
老屋拉皮
將老舊的房屋外部,以水泥、磁磚或大理石重新整理。因為拉皮牽涉到的並不只有一戶,需要與同棟鄰居們事先溝通,並徵求所有住戶同意、共同分攤費用才行,分攤後的費用,每戶可能需要數萬元之間,視選擇的材料而有所差別。這屬於都市更新的一種,拉皮後的房屋價值大多會上升。
釘子戶
在都市更新的拆遷過程中,對於不願搬遷的少數住戶的統稱。會成為釘子戶,大多認為建商的補償辦法不公平,或是不願都更,不想離開家園。
公聽會
已經確立都市更新的範圍,並完成初步計畫,和確定實施者 (建商) 是誰,即可辦理公聽會。依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公聽會應邀請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當地居民代表參加,並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關係人參加。
同意書
分為「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同意書」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兩種。簡單講,前者像是「合作意願同意書」,目的只是在確定更新單元的範圍跟初步的規劃構想,建商必須先舉行公聽會,告訴地主初步的更新計畫,地主可以將概要同意書簽給許多家建商,任何建商只要取得 10% 合法地主的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就可以開始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於可能會有許多家建商都取得概要同意門檻,因此「計畫」可能也會有很多份,地主同樣可以在公聽會過後,簽署許多份計畫同意書。優先取得 2/3 所有權人、3/4 更新面積合法地主同意的建商,就達到審查門檻,一旦向主管機關送件,就可排除其他建商,通常也會成為最後的實施者。
都更單元
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的分區。每一個都更建案都有基地大小的限制,在可更新的地區內,幾位地主的土地合起來大於最低限制,即可劃定為一個都更單元。
預售屋相關
䢖築執照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向主管建築機關請領之執照。
使用執照
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領使用執照。
訂金
前往銷售中心賞屋,若有喜歡的戶別,可於初步議價後先付一小筆訂金 (稱為小定),請建商保留。議價後,若決定要買,則付滿訂金 (稱為大定),接下來將「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帶回家審閱,一般審閱期為五天至三十天,這時若不想買訂金可全額退還。確認契約沒有問題,即正式簽約,此時必須繳交簽約金、開工款。訂金、簽約金、開工款,稱為「訂、簽、開」金,也就是預售屋的頭期款,通常約為房屋總價的 10%-15%。
簽約金
同「訂金」解釋。
開工款
同「訂金」解釋。
工程款
繳交頭期款後,必須於施工期間按期繳納工程款,金額約為房屋總價的 10%-15%,建商收費營式分為兩種:
按工程期繳納:指依照工程進度,分期繳納該期工程款。若為「工程零付款」,代表工程款不用於施工期間繳納,而是等到「結構體完成」、「領取使用執照」或「交屋」時一併繳交,簽約前要弄清楚建商的規定。
按月繳納:開工之後,無論施工進度如何,皆須按月繳納工程款。
工程零付款
繳交頭期款後,需按施工期案期繳納工程款,工程零付款代表工程款不用於施工期間繳納,而是等到「結構體完成」、「領取使用執照」或「交屋」時一併繳交。
起造人
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
完工日
依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規定: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
(一)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二)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在買賣契約書中,完工日指的是取得使用執照。由於主管單位核發使照的標準,只要完成主體工程及部份指定項目即可。因此取得使用執照時,工程實際進度也許只有 70%-80% 而已。此外,取得使用執照後,才能申請水、電、瓦斯等外管線之施工,因此距離真正全部完工尚有一段距離。
開工日
同「完工日」解釋
預售屋客變
買主在建築物尚未施工完成,或還未開工,利用結構體施工的這段期間內,依照個人喜好的需求或是設計師的建議,就所購買的房屋單元內部的隔間牆、水電位置、裝修建材或設備等先行變更,這樣一來可以挑選自己喜歡的室內建材及隔局,二來可以節省日後裝修成本及裝潢施工,預購房屋的客戶須先向建商申請變更設計或於修改竣工圖報備,當然建商也會對客戶修正做加帳、減帳的處理。
預售屋定型化契約
屬於定型化契約的一種。按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乃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定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有至少 5 日的審閱期,預售屋完工後有任何問題,買賣雙方都需以契約書上所列為主。
審閱期間
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條文第 11 條之 1 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目前預售屋實務,已經配合此一規範(內政部公告至少為 5 日),在付訂金時,另外約定簽約時間,並將契約書交給買方攜回閱覽。不過將契約書交給買方攜回閱覽原本不應該以付訂金為條件。
違約金
購買預售屋時,買方已簽約開始繳款,這時後悔不想購買,需付建商違約金,違約金適用於買賣雙方,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 15%,依買方所簽訂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為主,違約金不足房屋總價 15% 可不用補足,若超過 15%,民眾可向各縣市消保官提出申請,酌減違約金並取回溢繳金額。
竣工圖
竣工圖是指一個新建築物依據核准之建築設計圖施工完成後,要申領使用執照時所檢送之平面圖立體圖。可作為辦理建築物用途變更、陽台補登記、或認定是否為違章建築之用。只要準備房屋產權證明文件 (建築物所有權狀、建築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等影本) 及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即可直接向工務局使用管理課申請竣工圖。
工程受益費
政府為了平衡因為重大工程所及地區人民由於國家公共建設而獲得的利益,所課徵的一定費用。是在不動產買賣中可能負擔的費用,常併同稅捐一起被討論。
地主保留戶
建商與地主合作開發興建,由地主保留分得而尚未出售之房屋,稱為地主保留戶。當建築物完工後,地主通常也會將所分得的房屋出售,所以有時候可以看到同樣一個房屋銷售個案,卻有兩、三個甚至更多的業者或銷售仲介公司在銷售房屋,其中就有這些地主的保留戶,因為與合建建商價格不合或急於脫手,所以自行委由銷售仲介公司處理;當然,由於地主保留戶並無開發成本考量,所以經常會以低於建商所訂售價極多的價格賣出,只不過由於一般合建分屋的原則是,地主分得低層樓的房屋,停車位也未必理想,所以選擇性會比較少。
買賣相關
要約書
即消費者在委託仲介業者購買房屋時,除了支付斡旋金以外,亦可只簽立要約書給仲介公司而不必支付任何款項,而仲介公司便依據此份要約書和屋主議價。若屋主同意買方之價格及條件後,買賣雙方即正式會面簽定買賣契約。
定金
定金不等於訂金。「定金」是我國《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形式之一,是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則要雙倍返還定金。所以,『定金』是法律乾預契約的產物。從支付數額上看,「定金」和「訂金」的支付都由雙方約定,但「定金」支付不得超過主標的物金額的 20%。
斡旋金
房地產交易由於金額龐大,為確認買方購屋意願並保障買賣雙方權益,仲介公司近年發展出「斡旋金」制度,就是當消費者委託仲介業者,而出價與屋主願意的價格有所差距時,為顯示買方之誠意,仲介業者通常會要求買方提出一筆「斡旋金」,以便與屋主進行議價。
買賣契約
買賣契約是民法上的有名契約,規範於民法債編第二章第一節,置於各種契約類型之首,可知其重要性。民眾日常生活與買賣契約息息相關,早上出門買早餐即為一種買賣契約,到便利商店買飲料或是逛百貨買東西,甚至成家立業要買新房子,都屬於買賣契約。
不動產說明書
房仲公司對所銷售之房屋製作的說明書,內容包含謄本、地籍圖、使用分區證明、增值稅、周遭環境等資料之說明。
現況確認書
簽立房屋買賣契約時,雙方就屋況、裝潢等設施所填寫之表格,做為交屋之依據,以杜絕紛爭,可釐清房屋瑕疵的責任歸屬。
簽約
在雙方購買時,除在簽約前應對契約內容進行詳細確認外,在簽約時更需對契約中約定事項的時間可行性 (如搬遷時間、貸款清償時間...等) ,必須確實有把握時再行簽約;當雙方貸款銀行不同,需先確認銀行的作業時間以避免時間上的衝突造成延誤。
用印
買賣雙方將報稅、過戶…等所須知證明文件交付承辦代書,並由承辦代書於增值稅申報書、契稅申報書、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公契)、登記申請書上蓋好買賣雙方印鑑章之手續。而此時買方及需給付第二期款。備證流程:
備齊證件:印鑑章、印鑑證明、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由承辦代書於增值稅申報書、契稅申報書、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公契)、登記申請書上蓋好買賣雙方印鑑章。
若買方需辦理銀行貸款亦應於此時決定貸款銀行及資料用印。
銀行申貸作業程序:收件-審查-估價-對保-用印-核貸撥款,約需二至三週。
完稅
稅單核發後,集郵承辦代書通知買賣雙方,完成稅款繳交,買方並於此時給付第三期款之程序。完稅流程:
稅捐單位核發稅單。
承辦代書通知買賣雙方於一定時間內繳交契稅及增值稅。
買方應備齊證件及款項:印鑑章、交付賣方完稅款、簽立與尾款同面額之商業本票交付承辦代書、承辦代書著手進行過戶及設定他項權利。
承辦代書約同買賣雙方完稅時間及地點。
交屋
買方支付尾款後,賣方即應與買方進行房屋點交,點交之內容應與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所載相同,點交方式最好是現場點交以避免事後的糾紛產生。交屋流程:
承辦代書至地政機關領取過戶完成之新權狀,並聯繫雙方交屋、交尾款時間。
完成點交。
退回保證本票。
繳交標的物鑰匙、遙控器及住戶規約。
公契
作為產權移轉之用,一般皆由買方委託之代書辦理,有公定之書寫模式,「公契」應貼繳印花稅。
私契
一般買賣房屋簽約的契約為「私契」,除了約定買賣總價外,還要有每一次付款金額、時間等。「私契」不用貼印花。
公告地價
政府每三年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一月一日公告地價,其作用係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
公告現值
即公告土地現值,係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政府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及徵收私有土地補償地價之標準。
兩價分離
所謂「兩價」指的是「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政府自八十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兩價分離」,「公告土地現值」僅作為評定「公告地價參考」,兩者並不相同。
預售屋
建築物領得建造執照後,但尚未開始動工或者是正在施工中,而預先銷售買賣的房屋,稱為預售屋。預售屋制度是台灣獨特的房屋銷售產品,主要目的是為了減輕購屋者的經濟負擔,當然也相對減輕建築開發業者在施工期間的財務負擔與資金流量需求。
新成屋
建築工程完竣後並且已取得使用執照,但在三年內並未轉手買賣的房屋,稱之為新成屋。新成屋的基本要件必須是尚未經過轉手買賣,房屋是並未被使用過的情形,所以新成屋的所有權人應該仍是原始起造人,即建築投資商或地主;如果房屋已經轉手過,表示可能曾經有使用者居住過,就不能再稱為新成屋,即使是剛興建完成不久的新建築物,仍將會被列為中古屋的行列。
中古屋
房屋已經經過一次以上的轉手買賣,或興建完工已領取使用執照超過三年以上之房屋,稱為中古屋。由基本定義來看,中古屋仍有兩種認定型式,即使是新建造完成的房屋,但是因為已經轉手買賣過,所以也算是中古屋,所謂第一次轉手買賣是指起造人過戶給購屋者後,購屋者再將房屋轉手賣給第三者,稱為第一次轉手買賣;另種情形是即使房屋仍為起造人的名義,但是建築物已經興建完成領取使用執照超過三年,也屬於中古屋。所以中古屋不一定是舊房屋,新完工的房屋也有可能是中古屋。
法拍屋
法拍屋係指經由法院拍賣程序所出售的房屋;法拍屋經常是銀行因抵押而承受之債權物,交由法院強制拍賣以解決呆帳。由法拍屋的價格比市價便宜許多,如果經過流標的話,更可以找到一些物超所值的房屋,但是參與競標法拍屋必須十分熟悉拍賣流程,並且對拍賣標的有相當程度的瞭解,否則會遇到一些不易解決的問題;通常法拍結果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如無得標則為流標。
金拍屋
金拍屋和法拍屋在法律上權利與義務及其在拍賣執行程序之間的關係上均是相同的。這兩者最大的不同點在於金拍屋在拍賣過程中是委由公正第三人之民間公司 (如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TFASC) 來執行拍賣之程序;而法拍屋在拍賣過程中則是由法院本身來執行拍賣之程序。
銀拍屋
法拍屋經過一拍、二拍、三拍甚至於四拍之程序都沒人標購且無法拍定,債權銀行為保障其最低債權並打消呆帳,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承受這些賤價仍無法拍定之法拍屋,將產權移轉過戶至債權銀行本身名下,透過簡易的整理、修繕後,將物件委託專業的不動產拍賣公司 (如戴德梁行等業者),以現場喊價之方式拍賣之不動產,就是一般人所謂的「銀拍屋」。因銀拍屋於出售前之產權係屬銀行,故並無法拍屋或金拍屋無法點交之風險,且通常均可先行看屋。
代標公司
代理標購法院拍賣的房屋或土地。從拍賣資料提供、投標過濾評估、產權過戶到點交房屋,都是代標公司的服務範圍。
點交
法院將房屋的使用權及所有權一併交由買受人。只要法院拍賣筆錄上註明點交,其買受人都可以申請法院來執行交屋。
不點交
法院將房屋的所有權交由買受人,但使用權法院並不會交由買受人。如拍賣筆錄上註明不點交,則法院不受理買受人申請執行交屋,縱然買受人向法院買到了房子的產權,但其交屋的工作就得經由買受人自行與佔用人協調,法院不負責強制執行交屋程序。
現況點交
法院依照房屋當時的實際情況點交給買受人,但是房屋有任何瑕疵法院不負責。
法院拍賣公告均常見「空屋,拍定後點交」或「依現況點交」、「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及「租賃除去若確定,則點交」等語意不清之說明,其中,除「空屋」較無疑慮外,其餘狀況均可能影響未來交屋之難易,故決定購買法拍屋前,對於相關法律 (例如:民法、強制執行法等) 之規定須事先加以了解。
委託書
賣家將房子委由仲介經紀人代賣時,經紀人會與賣家簽訂委託書,內容包含:不動產標示、雙方權利義務、委託價額、委託期間、附贈設備、標的物現況說明書、買賣價款支付方式等,在委託期間內如欲更改契約內容,經紀人會另外簽立「委託事項變更契約書」。該契約將由經紀人與賣家共同簽章確認無誤後,開始生效。
專任委託
賣方只委託一家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簽約期間不得委託其他業者,也不可自行銷售。
一般委託
賣方委託多家不動產經紀業者同時銷售,可能出現一屋二賣的情形。
成屋履約保證制度
就是由銀行或履約保證公司出面當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將所有買賣雙方的交易款項均需存放在銀行的專戶中,等到交屋當天完成所有手續後再由買賣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權狀,以保障買賣雙方買賣價金的安全。
地政士
即人稱的「土地代書」,因90年10月通過的「地政士法」而正名。地政士須通過專技特考始能執業,業務範圍為接受房地產權利人及義務人委託,代辦申請土地登記移轉之業務。可執行下列業務:
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
仲介
如同媒人一樣,房屋仲介最主要就是要撮合供需雙方,讓買方能買到適合的房子,讓賣方能儘速把房子賣出去,以促成買賣雙方的成交作業。
代書
等同地政士。
建商
建造房子的建設公司。
代銷
建設公司委託代銷 (廣告) 公司來銷售預售屋或新成屋。代銷包括的層面很廣,包含:建案包裝、廣告行銷策略 (包含找誰代言)、銷售方法等等。
高專
高專是沒有底薪的仲介,(有些公司會有勞健保),當有成交收到佣金時再依比例抽佣金:一般是收到佣金之 45%-70% 為獎金。
普專
普專是有底薪的仲介,到職一二個月之後會有責任額,未達責任額可能要扣底薪,超過責任額再另外抽佣,佣金約在 15%-25% 之間。
仲介費
透過仲介公司買賣房子,房屋成交時仲介公司巷買賣雙方收取的服務費稱為仲介費。內政部規定買賣方合計上限是 6%,一般賣方 4%,買方 2%,原則上仲介費用是可議價的。
漏水保固
民法第 365 條規定,房屋內滲漏水如果由原屋主留下來的,原屋主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半年內買方可依據民法向賣方求償,以及 5 年期間重大瑕疵的解約權。但這需舉證,舉證困難,因此各家仲介公司也有提供漏水保固制度,不需額外付費,各家內容不同,保固期限大約半年。
成交行情
房屋實際成交價格的平均值。各區域的價格不一,一般用行政區、鄰近路段查詢。
買賣不破租賃
於租賃期間,出租方將服屋出售給第三者,其租賃契約對買方 (新屋主) 仍屬有效,不得以契約無效為由要求承租方搬遷。
不定期租賃
租賃期限屆滿,雙方無再簽訂合約,承租者繼續使用房子,而屋主亦不反對,稱為不定期租賃。
廣告戶
建築物興建完成或者正在施工中,但已經完成低層樓的結構體,為了延長銷售期間並增加銷售量,業者選擇適合而未售出的單元作為銷售樣品的房屋,完成室內裝修的工程以吸引顧客購屋的慾望,這些作為實際銷售樣品的房屋就稱為廣告戶。通常廣告戶是已經完成裝潢的實品屋,業者不可能保留不賣,但又因為室內格局已經固定,且經一段時間的人潮觀看,因此在售價上會比較有彈性,對於不希望花錢再裝修購買傢俱的消費者而言,不失為一個好的選擇。
銷售率
營建公司推出的新屋量與實際銷售量的比。分析個別營建公司業績,推案量和銷售率是重要的觀察指標,而營建業的推案方式有「先建後售」或「預售」兩種。若以「先建後售方式」推案,當年推案賣出的部分即為當年的業績,賣出之前預售屋銷售時未賣出的餘屋亦同,皆以銷售年度認列業績。若以「預售」方式推案,入帳期間可能為一兩年完工交屋後,故營建業入賬有落後景氣的特色。
登記規費
辦理土地登記、建物登記時要繳納的地政相關費用。分為「登記費」和「書狀費」兩種。
登記費
依土地法及相關法令繳納的費用,未滿新台幣 1 元不收費,標準如下:
他項權利設定、移轉登記: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按建物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
權利變更登記: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土地總登記: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外,其餘免費
標示變更登記:免費
更正登記:免費
預告登記:免費
更名登記:免費
住所變更登記:免費
塗銷登記:免費
書狀費
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的證明書狀,每張新台幣 80 元。
貸款相關
寬限期
銀行為短期手頭較緊的借貸戶推出的方案,提供購屋初期減輕房貸負擔,貸款人在寬限期內可以只付利息,不還本金。於寬限期後再開始連同本金,每月本利攤還。
頭期款
購買總價 - 貸款金額 = 頭期款
貸款成數
貸款金額 ÷ 購買總價 = 貸款成數
自備款
所謂「自備款」就是買屋簽約當下,須準備好的款項。雖然許多房子只需要 2-3 成以內的頭期款,但由於自備款還包含裝潢費用、仲介費、其他稅費等,所以購屋時最好準備 3 成的自備款較為寬裕。
本金平均攤還法
每月攤還之本金固定,但每月償付之利息則逐月遞減,由於期初還款金額較多,因此可節省較多的利息支出。適合手邊有現金較多的民眾或每月收入遠大於支出者。
本息平均攤還法
在利率不變的條件下,每月攤還本金與利息的總合固定,對於還款預算較易掌握。適合固定薪水、每月預算固定的上班族,是目前市面上較常見的還款方式。
首購
即「首次購屋」,指名下沒有房子,且首次購屋,即符合「首購」條件。
綁約
指與銀行的借貸契約上針對「提前還款部分」 (部分清償、全部清償) 做但書條件。貸款人提早還款,銀行多收取違約金。或是銀行不希望貸款人轉貸,而加重全部清償的罰則,用違約金綁住貸款人。若是提前還款而沒有任何罰則,則為不綁約。
聯合徵信中心
聯合徵信中心是一個營利機構,簡稱「聯徵中心」。由各家銀行主動提供個人與銀行往來之資料,包括票據往來記錄、信用卡、各種貸款、授信額度等明細,各銀行之授信皆會透過聯合徵信中心來查詢申請人之信用資格,如此一來,申請人的條件就被公開而無法隱藏,減低了銀行授信時的風險。
對保
所謂「對保」,就是銀行確認借款人或保證人本人簽訂借款或保證契約的程序,需要貸款人與保人親自與銀行承辦人員辦理。
房屋貸款
簡稱「房貸」,以房屋為抵押品,向銀行申請貸款融資。在貸款市場中,房屋貸款金額最大、期間最長,利率較低,同時也最為普遍。一般都是在購買房屋時,將房屋設定抵押給銀行以取得自備款之外不足的款項融資,然後分期攤還。或是因為自身的理財需求,例如理財投資、整合負債、房屋裝修等,而有增貸的需求。
指數型房貸
指數型房貸利率 = 定儲利率 + 加碼利率。利率隨著市場利率變動而機動調整,雖然當利率調升時,此一指標利率也會隨之上揚,但由於加碼利率明確,使得利率定價公平而透明。如果採用指數型房貸,可以選擇季調,由於升息時間會比月調慢,可以達到省息的效果。適合有規律薪水的上班族 。
固定型房貸
利率固定,不受利率上漲、下跌的影響。一般而言,固定型房貸一開始的利息通常較指數型房貸高,但因利率固定不變,在目前央行升息不斷的情形下,可避免升息風險。由於每月繳款金額固定,每月支出不會因為利率波動而臨時更動,可以妥善安排家庭財務分配,確保家庭生活品質。適合預算有限且準備長期還款的首購族、雙薪家庭和預期未來利率可能走升的人。
組合型房貸
結合固定與機動利率,可自由搭配金額比重。其中固定利率的部分完全不受市場利率波動影響,在利率上揚時,固定利率的部分可以鎖住利息負擔,若利率反向走跌,機動式利率的部分則可反映市場利率走勢,讓客戶有效掌握雙重優勢。適合想省息又想規避升息風險的人。
一段式利率
貸款期間的利率均用相同計算方式計息,通常搭配「指數型房貸」使用,在 20-30 年的貸款期限內,均以定儲利率加上固定百分比的利率。一段式利率通常在每個月支付的貸款金額差異不大,僅隨市場利率微幅波動,前兩年的利率雖較高,但長期來看利息較優惠。適合貸款初期付款輕鬆及還款能力佳的人。
階段式利率
將還款期間分做二或三段,採取不同的利率計息。如果是二段式,第一段通常為前 2 年,第二段為為第 3 年起。如果是三段式,第一段通常為前6個月,第二段為第 7-24 個月,第三段則為第 3 年起。通常二、三段式的利率結構,前2年利率通常低於一段式利率,但第3年起利通常會支付較高的本息負擔。適合希望前兩年利息負擔較輕的人。
利率遞減型房貸
一種依據顧客繳息情形提供利率回饋的房貸產品。房貸利率依指數型房貸計息,若顧客每月按時繳息,利率即享有減碼優惠。適合雙薪家庭者、有固定還款來源者,或是對利率敏感度較高的上班族或避險族等。
活用型房貸
活用型房貸 = 指數型房貸 + 額度房貸。簡單的說:就是將一般的指數型房貸再搭配一筆可以靈活運用的理財額度,即稱為活用型房貸。可分為「回復型房貸」及「理財型房貸」。適合有理財規劃、短期投資、房屋修繕及備用金需求者,或者中小型企業人士。
循環動用型房貸
同「活用型房貸」。
回復型房貸
一般房貸還款後的本金部分不能再動用,而理財型房貸的還款本金(包括每月攤還之本金及提前部分還款之本金)會轉換為循環額度,雖利率較一般房貸略高,但可隨時動用、隨借隨還按日計息,不動用不計息,活化不動產,擁有更多資金運用的彈性。
理財型房貸
申請房貸時直接辦理額度房貸,馬上就有一個可以循環使用的額度,隨借隨還,按動用天數計息,短期週轉不求人,比「回復型房貸」更有彈性。
抵利型房貸
以存款來折抵房貸本金,以減少利息支出,達到降低每月攤還金額或縮短還款年限的效果。如果臨時面臨資金需求,還是可以動用該筆存款。適合有存款,但希望保留資金運用彈性,不想提前還款,但希望降低房貸負擔者。
免息型房貸
同「抵利型房貸」。
保險型房貸
與保險結合的房貸產品,保費通常較一般定期壽險為低,一般分為「遞減型」與「平準型」兩種,遞減型是依據房貸的還款金額,讓保額逐步遞減,平準型則是在保障期間內都維持相同保額。其優點在於,若承貸戶意外身故,則等同於房貸金額的保險理賠金,可優先償還房貸,避免不動產因無法按時繳交本息,房子遭法拍的風險。一旦理賠金償還房貸款後的餘額,還可給付給受益人,讓生活更有保障。若消費者提前償還房貸,也可選擇繼續享有保障或依相關條款退保領取解約金。適合身為家中經濟主要來源者。
保證保險型房貸
當房貸核貸金額不敷需求時,利用「額外投保」的方式,增加貸款金額。房貸戶可透過保險取得不足的金額,而銀行業者也可透過保證保險,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適合自備款不足或信用條件不足者。
理債型房貸
以不動產為擔保品,整合承貸戶信用卡或現金卡等高利率負債的貸款方案。簡單的說,就是以利率相對較低的房貸款項,償還利率較高的負債,是一種「整合負債」型的房貸產品。
轉貸
指本來的貸款在 A 銀行,但因利率太高或想增加貸款等原因,而將原本的貸款轉至 B 銀行。轉貸大多可以降低利率。
增貸
原本有一筆貸款 (大多為房貸),繳款一陣子後,想要再多貸些錢出來使用,或是房子增值幅度大,比原來購屋、辦房貸時高出許多,想將增值的部分透過貸款多貸些錢出來使用,稱為增貸。增貸的金額與未還款的金額相加原則上不超過銀行鑑價。例如:房子經由銀行鑑價後可貸 300 萬,目前房貸本金僅剩下 200 萬,則可再跟銀行增貸 100 萬,詳細可貸額度需洽各銀行。
信用貸款
簡稱「信貸」,依個人收入/信用/負債狀況為依據來作風險考量,借款人不需要提供任何擔保品就可以申請。由於無須擔保品,因此利率較一般抵押貸款高,額度亦依貸款人的信用與收入條件而異。
保單借款
拿保單跟銀行借錢。又稱保單質押貸款,指保單所有者以保單作抵押,向保險公司取得貸款。
跟會
通常是選擇每月的固定時間,在固定地點標會籌集會款。第一期 (首會) 會款是由各會腳繳納當月會費 (例:含會首 11 人,每人 10000 元) 給會首,會首可得到全數會款 (例:10 人 x 10000元) 運用 (無標金或利息負擔),並不須經過競標程序。第二期以後,競標決定會款由誰取得,有意得標者可將願負擔的利息金額 (稱為標金,例:1000 元) 寫在紙上參加競標,標金最高的人得標,其他尚未得標的會腳,有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將會金(例:活會 9 人 x 9000 元 + 死會 1 人 x 10000 元) 繳交會首,再由會首負責將會款集結交給得標者。(未得標者稱活會,可進行競標;已得標者之後都稱為死會,不能進行競標。)
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泛指除了銀行金融機構外,所能夠借貸到的金額款項單位,皆稱為民間借款,所涵蓋的範圍非常廣,政府法律規定民間借款的年息不能夠超過 20%,如果有超收的部份則另稱為「地下錢莊」。
汽車貸款
分為「原車融資」及「銀行汽車貸款」二種。「原車融資」是拿自己沒有貸款的車子向融資公司或銀行貸款,普遍使用在週轉資金。「銀行汽車貸款」是買車時使用,車主付一筆頭期款,銀行幫你繳納剩餘金額,再按月還款,類似購屋時使用的房貸。
二胎
二胎房貸簡單來說,就是一間房屋申請兩次貸款,當房屋貸款戶無法正常繳款時,二胎房貸承辦銀行的債權清償,只能排在第一順位的銀行之後,後者稱為 (二胎) 銀行必須承擔較高的風險。
三胎
一間房屋申請三次貸款,承辦三胎房貸的銀行順位排在二胎之後,因為對承辦的銀行風險更高,相對的利率也會更高。
稅務相關
房屋評定現值
房屋評定現值是計算房屋稅的主要依據。根據房屋稅條例,房屋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是房屋評定現值乘上稅率,而房屋評定現值則由「房屋標準價格」做計算基礎,其中包括房屋標準單價、折舊及路段率等因素。
房屋稅條例授權各縣市政府決定房屋評定現值的計算,每三年召開一次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決定轄區內房屋的標準單價、耐用年數、折舊標準,以及有關房屋所在位置的路段率等各項標準。
土地公告現值
即公告土地現值,係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作為政府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及徵收私有土地補償地價之標準。
公告地價
政府每三年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並於一月一日公告地價,其作用係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
土地公告現值與公告地價最大的不同點在於,土地公告現值是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同時可讓主管機關在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有個依據;而公告地價是給予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 (申報地價稅的價格,不得超過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八十至一百二十之間),以及地方政府據申 報地價課徵地價稅之作用。
房屋稅
對房屋所有人在持有期間所課徵的財產稅。除一般通稱的房屋外,其他形狀特殊而供住宅、工作、營業等固定於地上的建築物在內都算 (例:夾層屋、散裝倉庫、油槽、加油亭)。
土地增值稅
把土地移轉給別人時,因土地自然漲價所課徵的稅。納稅義務人因移轉方式而不同:
項目 納稅人 說明
土地有償移轉時 原所有權人 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時
土地無償移轉時 取得所有權人 贈與或遺贈時
土地設定典權時 出典人 已規定地價的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待贖回時,再要求無息退還原繳稅款
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或設定典權時 受託人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
信託土地歸屬時 歸屬權利人 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
財產交易所得稅
指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是以一般房地買賣,出賣人就出售房地的所得是要課稅的,不過土地在出售時因已經課徵了土地增值稅了,為免重覆課稅,所以土地部分的交易即不再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現行須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係指房屋﹝建物﹞的部分。簡單來講,就是指曾經賣過房子的人,無論賠錢或賺錢,都需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
地價稅
舉凡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者外,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之土地都要課徵地價稅。
契稅
指買房子時要繳給政府的契價稅。房屋所有權可能因為買賣、贈與、交換、分割、設定典權、占有等行為而取的。不同的契稅有不同的稅率,繳納義務人也不同。
種類 稅率 繳納義務人
買賣契稅 6% 買受人
贈與契稅 6% 受贈者
典權契稅 4% 典權人
交換契稅 2% 交換後承受部分的取得人
分割契稅 2% 分割後的取得人
占有契稅 6% 占有人
印花稅
向政府申請物權登記的公定契紙憑證時,必須買印花稅貼在契紙後面,或向稅捐單位申請開立繳款書繳納之後,契約才具有效力。
贈與稅
當財產所有人在生前,把財產贈與給別人所產生的稅賦。由於財產的受贈者屬於「不勞而獲」,所以政府為了社會公平正義而有「贈與稅」的出現。為了鼓勵社會公益、以及民眾親情風俗的考量,以下情形是不課徵贈與稅的:
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
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的財產。
捐贈給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產。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做為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給法定繼承人者,不計入這個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
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重購退稅
出售或重購自用住宅,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的時間點,若控制在二年之內完成者,出售自用住宅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即可以趁著所得稅申報時,申請與其他綜合所得稅扣抵或辦理退稅。另一種是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的重購退稅。
奢侈稅
針對奢侈消費行為進行課徵,為了讓稅制符合社會公平原則,以及抑制特種貨物在短期內轉手交易的以錢滾錢的行為。針對 300 萬元以上的私人飛機、遊艇、汽車等高價貨物,以及 50 萬元以上的高爾夫球證、俱樂部會員證等課徵 10% 的奢侈稅。非自用住宅如果在一年內轉手,則課徵 15% 的奢侈稅;在一至兩年間轉手,則課徵 10% 的奢侈稅。
不動產實價登錄
把不動產實際的交易價格登錄,負責登錄的是內政部所屬的地政機關,預計 2012 年 7 月 1 日上路。未來不論是權利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在完成不動產買賣案件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天內須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賣預售屋的代銷業者,也應於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的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對逾期未登錄或不實登錄不實者,將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的罰鍰。
不動產實價課稅
以往不動產買賣的價格都是以政府的「評定價格」作為課稅的標準,建物有建物的評定現值 (主要作為課徵契稅的標準),土地有土地的公告現值 (主要作為課徵土地增值稅的標準),但上述價格與實際的「成交價」有段距離,一般評定價格是遠低於成交價 (市價) 的,所以政府課徵的稅額自然就少很多。因此,基於「漲價歸公」與「租稅公平」,同時抑止房地產炒作,政府與部分專家有了以實際成交價作為課稅的主張,但仍要等相關配套措施完備、社會都有共識後,才會實價課稅。
產權登記相關
土地所有權狀
土地於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發給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的內容如下:
所有權人:土地所有者。
管理人:例如遺產管理人、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祭祀公業、神明會、寺廟...等。
住所:指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土地標示:
A. 座落:土地所在地,目前依市、區、段、小段為記載
B. 地號:目前依段落每筆土地編訂一地號
C. 地目:依土地使用編定區分:建、林、旱田等地目
D. 面積:以公制單位計公頃、公畝、平方公尺、平方公寸。
權狀範圍:指土地所有權人擁有該土地的範圍。
原因日期:指公定契約書訂定日期,核算土地增值稅,前次移轉地價之日期。
登記日期:地政機關依法登記於登記簿之日期,此為發生對抗第三者效力之時刻。
權狀字號:地政機關核發權利書狀之字號。
發狀日期:地政機關核發權利書狀的日期。
建物所有權狀
房屋於登記完畢後,登記機關發給所有權人建物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內容如下:
所有權人:建築改良物所有者。
管理人:例如遺產管理人、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祭祀公業、神明會、寺廟...等。
住所:指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基地座落:指房屋所座落的土地。
建物門牌:指房屋之所在地。
建號:目前地政機關針對前一有登記之房屋均依段落編定一建號,以便於管理。
建築完成日期:指使用執照核發的日期。
建築式樣:目前建築式樣有本國式及西洋式。
主要建築材料:指房屋所用之建材,目前有木造、加強磚造、鋼筋混凝土、鋼骨鋼筋混凝土。
建物面積:依公制單位計包括:
A. 主建物面積:即室內面積
B. 附屬建物:指陽臺、花台、露臺等
C. 公共設施:指共同使用部份,包括:屋頂突出物、樓梯間、電梯間、地下層等。
權利範圍:指建物所有權人擁有該建物的範圍。
登記日期:地政機關依法登記於登記簿之日期,此為發生對抗第三者效力之時刻。
權狀字號:地政機關核發權利書狀之字號。
發狀日期:地政機關核發權利書狀的日期。
目前針對公共設施 (即共同使用部份) 已不另發所有權狀。
所有權人
擁有權利的人。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的區分所有權人,是擁有那間房子的主人,一般為住戶,但若租給他人,租客並不是所有權人,只是承租者。
土地謄本
土地謄本為地籍謄本的一種,記載土地、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相關登記事項,可供民眾申請參考;土地所有權狀係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登記完竣後發給權利人之憑證,非土地權利人不得申請補發或換給。
建物謄本
建物謄本就是建築物的登記簿,記錄著此建築的相關資料,如面積,所有權人,登記日期,地目等等... 建物有建物謄本,土地當然就會有土地謄本.簡單的說就是像我們人的身份證一樣。
權利範圍
土地在總面積中持有的範圍,例如 1000 平方公尺的土地,權利範圍 100 分之 1,則實際持有的土地面積就是 10 平方公尺 (1000 * 1%)。
標示部
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分為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等三大部分。標示部記載資料欄位包括登記日期、登記原因、 地目、等則、面積、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公告土地現值、地上建物建號、其他登記事項等資料。
所有權部
所有權部記載資料欄位包括登記次序、登記日期、登記原因、原因發生日期、所有權人姓名、戶籍地址、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權利範圍、權狀字號、當期申報地價、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歷次取得權利範圍、相關他項權利登記次序、其他登記事項等資料。由土地所有權部可知該筆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之原因及時間。
他項權利登記
他項權利,為土地、建物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包括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典權以及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之耕作權。至於他項權利証明書,則為權利人享有他項權利之憑証。
地役權
依據契據或遺囑,土地使用人在他人擁有的土地上能享有的非營利利益,土地使用人藉此能夠獲得對此一土地特定的有限使用權利。是指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例如,擁有 A 地的甲可以要求擁有 B 地的乙不要在其土地上建設高樓以保證甲可以觀賞遠處的風景。
地上權
地上權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地上權又可分為「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前者對於土地之上下有全面使用的權利,後者則限於「一定空間範圍內」,例如捷運公司為取得隧道通過他人土地下方的權利,可以只設定地下若干公尺範圍內之區分地上權。
抵押權
抵押權之擔保應為不動產,且該擔保品得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於設定抵押權後,擔保品所有人仍得占有該擔保品而繼續使用,不過債務人若屆期無法清償債務,抵押權人即得拍賣該擔保品,並得就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到償還。
抵押設定
設定流程:
備齊文件 (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權利書狀、申請人身分證明、義務人印鑑證明 (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自然人者,免附印鑑證明)、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
填寫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法定抵押權
法定抵押權係指基於法律規定而生之抵押權而言。此種抵押權不待登記,即生效力,與普通抵押權係因當事人合意而設定,須經登記始生效力不同。以下是常見的二種法定抵押權:
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 (承攬的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國民住宅條例之法定抵押權 (政府出售國民住宅及其基地,於買賣契約簽訂後,應即將所有權移轉與承購人。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契約簽訂之日起,債權人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之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或申請貸款自建國民住宅者,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簽訂契約之日起,貸款機關對該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之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
優先購買權
指土地或建物出賣時,第三人有依同一價格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或特定人應依約定或法律規定,對於所有人出賣動產或不動產時,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賣方若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將不動產出售、登記予第三人時,優先購買權人可訴請塗銷第三人已登記之所有權。
地籍圖
地籍圖為標明各宗 (筆) 土地之形狀、權利四至範圍、土地使用狀況 (地目) 並編有地號之平面圖。係於地籍測量後,依實地測繪結果,按一定比例尺展繪而成之圖籍。至人民因需要而依法申請地政機關發給之圖籍資料,為「地籍圖謄本」。
建物測量成果圖
建物測量成果圖示依據完工時的竣工圖所繪製的,謄本和權狀上的資料都是透過建物測量成果圖上計算的坪數來認定,也可透過建物測量成果圖來核對房子是否有增建、違建。
分管協議書
分管協議指公寓大廈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就共有部分,產權書面協議予以分管,由特定的人使用。大部分是為了停車位,或是一樓、頂樓空地的使用權。例如:一樓花園為公設,設在一樓住家後門,只有一樓能進出,於是在住戶規約上載明該使用權為特定住戶所有。
產權調查
要了解購買的房子是否產權清楚,就必須調查產權,「產權調查」是購屋最重要的前置作業。最主要的產權資料就是土地及建物登記簿、地籍圖、建物測量成果圖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等。產權調查可了解購買的房地產是否合法、有無違反使用管制法令、權利來源是否正當、有無借貸的負擔或是被查封等,調查清楚,以免遭惹糾紛,這就是調查產權的目的。房仲通常會做產權調查,製作成不動產說明書給買方。
地坪
土地的坪數,通常就是地面涵蓋的面積。例:土地面積 50 坪,地坪就是 50 坪,而該地有棟四層樓的建築物,每層樓面積都是 30 坪,則建坪為 30x4 = 120 坪。
建坪
建築物建構起來的面積。例:土地面積 50 坪,地坪就是 50 坪,而該地有棟四層樓的建築物,每層樓面積都是 30 坪,則建坪為 30x4 = 120 坪。
地號
所屬的土地的代號。
建號
所屬房屋的代號。
假扣押
債權人在民事訴訟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進而聲請假扣押的強制執行執行程序。
預告登記
指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其目的在阻止登記名義人對於該土地為有妨害其請求權之處分。
保存登記
正式名稱叫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興建完成後,憑使用執照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一次測量及登記 (需連件辦理)。辦完登記之後就會有一張建物的所有權狀。如果房屋興建完成後沒有辦保存登記,並非違法,但是就變成俗稱的違建之一種,因為沒有權狀,在買賣時候就沒辦法辦理移轉登記,而且在日後產權上容易發生問題。
塗銷登記
指已登記的權利,因為拋棄、存續期間屆滿、債務清償、行使撤銷權、法院判決等法定或約定原因,導致權利消滅,因而向登記機關申請完全消滅效力的登記。例:貸款時設定抵押權設定登記,待債務清償完畢時,則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
預告登記
目的在於阻止登記名義人對該土地有妨害保全請求權所為之處分,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有妨害該項保全請求權者無效。例: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但是因為上面還有抵押權,所以為了保障甲的權益,二人約定,先在這筆土地上作預告登記,等乙將抵押權塗銷之後,才能塗銷預告登記 (塗銷登記的申請與移轉登記的申請連件辦理)。這樣就能防止乙遲遲不願塗銷抵押權,或是偷偷把土地又賣給別人。
宣示登記
這種登記的法律效力早在之前就已發生,只是為了讓大眾都能查閱知道 (公示效力),所以在形式上補作一個登記的動作。例:繼承登記,某人在某天死亡,雖然權利義務已經發生繼承效果,但是從登記謄本上仍然只能看到那個已經死掉的人名。為了讓大家都知道,必須先辦繼承登記,之後才能繼續辦其他的移轉登記。
投資相關
年租金總價投資報酬率
這個報酬率主要是計算:如果全用現金投資 (不貸款),該標的物的租金報酬率每年有多少百分比。
計算方式為:每年的租金總收入扣除雜費後,再除以購買房屋的價格。
例:一個 300 萬的房子,裝潢等雜費 30 萬,每月房租扣除管理費 (但不扣貸款利息) 後淨收入 1.3 萬元,那麼每年的租金收入有 15.6 萬元 (1.3 萬 x 12 = 15.6 萬),所以年投報率 = 15.6 萬 / (300 萬 + 30 萬) = 4.7%。
年租金自有資金投資報酬率
這個報酬率主要是計算:如果用房貸方式,投入部分自備款投資,則該標的物的租金報酬率每年有多少百分比。
計算方式為:每年的租金總收入扣除雜費後,再除以買房的自備款 (包含頭期款、裝潢、代書等雜費)。
例:一個 300 萬的房子,1 成自備款 (30 萬),銀行提供的寬限期 2 年 (只需繳息不需還本),裝潢等雜費 30 萬 (總自備款項為 30 萬 + 30 萬 = 60 萬)。每月房租扣除管理費、貸款利息等費用後淨收入 1 萬元,每年的租金收入有 12 萬元,所以自有資金年投報率 = 12 萬 / 60 萬 = 20%。
年出售自有資金投資報酬率
這個報酬率主要是計算:如果用房貸方式,投入部分自備款投資,並於若干年後售出標的,則該標的物的出售價差年報酬率有多少百分比。
計算方式為:出售當年所賺得的價差 (售價 – 當初購屋的成本 – 買賣房屋的仲介費、代書費、契稅、印花稅、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財產交易所得稅等雜費 – 裝潢費用等 – 持有期間的管理費、房貸利息等 = 出售價差),除以當初買房的自備款 (包含頭期款、裝潢、代書等雜費)。
例:一個 300 萬的房子,1 成自備款 (30 萬),裝潢等雜費 30 萬 (總自備款項為 30 萬 + 30 萬 = 60 萬)。兩年後賣 420 萬,所有買賣稅費累計 40 萬,兩年合計出售自有資金投資報酬率 = (420 萬 - 300 萬 - 30 萬 - 30 萬 - 40 萬) / (60 萬) = 33%,每年平均的出售自有資金投資報酬率約等於 16%。
年自有資金總投資報酬率
年租金自有資金投資報酬率 + 年出售自有資金投資報酬率 = 年自有資金總投資報酬率
以上例為例,收租兩年後出售,其年自有資金總投資報酬率 = 20% + 16% = 36%。
持有年限
擁有土地或建物的時間,一般以年為單位。例:小明 2003 年 5 月購入一間房子,2005 年 8 月賣掉,持有年限約為 3 年。
物業管理
為物業的一種增值服務,除了提供建築物內勞務與服務,以延續建築物壽命與使用的基本需求外,更應藉由營運管理增加收入,以提升不動產與土地的價值。 物業服務項目包括:警衛保全,清潔勞務及設備設施類如電力、空調、升降機、給排水、安全系統等維護、修理、保養等三大類工作。
物業管理是與建築物使用有關的管理服務,目的在於使建築物使用者享用安全、健康、舒適、清潔、環保、便利及良好生活機能的生活空間。
近年來由於出租供給、需求提高,為了方便房東管理房客,遂衍生出提供「代租」、「代管」的租賃物業管理服務,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代為房東進行房屋招租與後續房客管理,不啻為為房東、房客提供即時便捷服務的解決方案。
現金流
收入減去開銷後剩餘的錢,稱為現金流。例:小王每月收入 5 萬,每月平均開銷 3 萬,所以小王的平均月現金流為 2 萬。

資訊參考來源網站:house123
現行工業用地供給種類2016/08/12發佈
(台灣)現行工業用地供給種類共區分為八大類:

第一類工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劃工業分區。(如甲種工業區、乙種工業區、特種工業區、零星工業區)

第二類工業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丁種建築用地。

第三類工業用地:經濟部工業局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

第四類工業用地: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或開發之工業區。

第五類工業用地: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加工出口區。

第六類工業用地: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科學工業園區。

第七類工業用地: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及興辦產業人,依產業創新條例開發之產業園區。

第八類工業用地:興辦工業人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工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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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種乙種零星特種工業用地、丁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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